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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顿土地市场管理秩序和完善土地审批工作的通知

2009-07-06 09:44:17 点击:[]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2005年,为切实加强全县国有土地市场管理工作,县政府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市场管理严格依法用地的通知》(同政[2005]20号)。《通知》下发后,全县土地市场秩序得到了明显好转,土地市场秩序运作逐步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有偿出让,所有建设用地一律按有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办理。但全县仍然存在用地手续不规范、程序不合法等现象,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县节约集约用地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全面协调的发展。为全面净化土地市场,规范土地审批程序,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对土地依法登记,杜绝违规登记办证,努力实现土地登记办证的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经县政府研究,现将整顿土地市场管理秩序和完善土地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凡是在《关于加强土地市场管理严格依法用地的通知》(同政[2005]20号)下发后,对未经县政府审批的全县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进行全面清查,经国土部门严格会审上报县政府批准后重新补发土地使用证书。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单位和个人抓紧时间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若限期不办理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二、县国土资源局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将法律法规精神落到实处。在具体工作中,要紧密结合《土地登记办法》的贯彻实施,深入开展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对现有土地登记资料进行全面检查,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加强制度化建设,依法推进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三、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要不定期开展动态巡查,严格杜绝未批先建、非法批准、私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用地现象。
四、国土与城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工作力度,各负其责,为城镇长远规划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五、对改变土地用途,非法买卖土地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国土资源局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证书,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以相应的罚款。
六、今后全县范围内所有建设用地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私自改变土地用途、乱占滥圈、非法批准等,一经发现,一律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从严惩处。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