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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2010-08-20 11:20:02 点击:[]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州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节能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0)99号】及【南政办(2010)53号】文件精神,打好“十一五”节能减排攻坚战,全面完成全县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是国家和省州政府下达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也是各级政府向各族人民群众乃至国际社会做出的庄严承诺。能否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是检验各级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能力以及各级领导干部的执行力和公信度的重要标志,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局。不仅是一项艰巨的经济工作任务,也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业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下大决心、花大力气,采取强有力、见效快的措施,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要妥善处理好经济发展与节能减排的关系,既要把节能减排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又要坚持加快发展,确保完成全年经济发展目标任务,努力实现节能减排与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
二、明确目标任务
加强节能减排工作要坚持节能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管理创新相结合,节能与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相结合,市场机制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依法管理与政策相结合,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和全面推进相结合,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工作新格局。突出抓好工业、建筑、交通三大领域节能,确保全面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各项目标任务目。
 三、进一步加大工业企业节能工作力度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企业节能工作。一要认真分析、研判地区和系统节能工作形势,明确工作重点,及时解决节能降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紧密结合实际,分解细化目标任务,与重点能耗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节能降耗工作责任。要不定期组织专门力量,深入企业宣传节能降耗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检查节能降耗工作制度、责任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二要突出抓好重点环节节能管理。要围绕矿产、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切实加强对辖区内重点企业、特别是年能源消耗量较大企业的节能监控和督查,及时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能源消耗和节能降耗目标落实情况。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能源数据的填报、审核和报送制度,提高企业能源数据质量,从源头降低能耗,防止能耗超标现象的发生。三要进一步加快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步伐。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节能减排资金投入,积极引导、鼓励企业加快节能技术改造步伐,按照国家发布的行业生产效能、标杆企业指标体系和标准,组织企业特别是重点用能企业开展对标达标活动,积极推广行业节能先进技术和先进经验。工业企业要积极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大力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充分挖掘节能潜力,尤其是主要产品能耗高于国家限定标准的企业,要限期改造,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要停产整顿。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服务,确保年内按时完成节能技改项目。努力降低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四要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各相关部门要对本县各重点企业生产能力及设备进行全面排查。同时,县发改等部门积极争取省财政节能技术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推进产业升级的企业给予奖励和资金支持。五要加大对各重点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的协调服务力度,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企业正常生产。六要进一步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加强综合能源统计、节能管理等机构建设,强化能源统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节能工作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尽快建立各级政府节能管理,节能监察和节能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确保节能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扎实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抓好建筑业节能是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任务的重要内容,也是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发改、国土等部门密切配合,依照各自职责,积极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相关部门在工程立项、用地、选址、规划审批过程中确定建筑物的使用性能、布局、间距和朝向时,应当符合建筑节能的要求。建设单位在委托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与施工时,应当明确约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不得要求或默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或擅自修改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予退回设计单位进行修改或重新设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不得偷工减料和违反节能施工技术规程施工。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对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不得同意使用;对施工过程中,违反相关技术标准、规程的行为,应予以制止。要严格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要加快建立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和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切实加强城镇照明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照明能耗。在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中,要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推广新型节能、抗震建筑结构体系及节能门窗、新型墙材的应用。
五、强化交通运输节能管理
全县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意见》(青政办【2008】157号)和州政府《关于印发海南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严格控制高油耗、大排量车辆购置,切实加强本部门、本单位车辆管理,建立和完善车辆管理制度,严格实行车辆用油定额制,降低能源消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运输市场准入制度,从严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执行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优化客车线路和运力,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快汽车报废更新,严格报废汽车回收管理。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和替代燃料,继续积极推进清洁能源代汽油工作。加大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力度。大力推行维修行业“五废”回收处理。
 六、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
 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建立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抓好公共机构节能改造,更新办公设施和设备,加强机关节电、节油和行政办公降耗工作,强化公务节能管理。
 七、切实加强污染减排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污染减排工作专题会议精神,全面实现“十一五”减排目标,特别是完成“十一五”COD(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项目主体责任,把污水处理厂建设作为近期工作的重中之重,制定详细周密的建设进度表,明确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工作重点和相关责任人,并积极协调省有关部门尽快下达项目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及早建成投入运行。
  八、加强节能统计监测体系建设
统计部门要会同工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综合能源消费5000吨标媒的重点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实施月度能耗监控,做好节能降耗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进一步完善涵盖全部工业企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耗及利用率的统计指标体系、调查体系,稳定企业统计人员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提前做好“十一五”地区和企业节能完成情况总体评价考核工作安排,细化具体的奖惩措施和问责办法。
九、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各乡镇及相关各部门和企业要认真落实全省节能减排工作会上的节能减排责任目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县发改、经贸、环保、建设、统计等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县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查,严肃查处违规乱上“两高项目”、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滞后等问题,组织开展宾馆、饭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节能检查,全面落实“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严格开展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对未完成目标的乡镇及部门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宣传工作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和“节能宣传周”、“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等活动,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册、展示节能产品,有针对性地开展节能技术、知识培训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公众的能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提高全民节能减排的自觉性。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和监督作用,增强全社会节能意识,为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