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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3-12-12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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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同德县各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2-12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全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保证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逐步实现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目标,依据《青海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海南州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在各乡镇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统一对各乡镇所属的乡道、村道进行全面管养。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农村养护管理站的主要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工作,主要承担拟定、上报乡村公路养护计划、筹措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及小修资金,组织实施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及小修工程并负责监督检查,并督促村牧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自主决策的原则,执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制定村民的护路公约,确定养护维修方案,适时组织群众开展村内道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健全各自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切实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职责,并明确1名领导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公路养护的协调工作,并在现有编制内调配1-2名专职人员,负责协调本辖区乡、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各村牧民委员会要明确1名养护协管员具体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村道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三、各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要对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汛期要加大检查力度,发现存有安全隐患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同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四、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各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开展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依据年度目标责任实施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并依据养护质量对各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按每公里不少于300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奖励补助,养护质量差的则取消补助。

                               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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