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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3-12-1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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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3-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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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主题: | 政策 |
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依法规范氢气球施放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县采用空飘氢气球悬挂标语,进行各种庆典、宣传、广告活动越来越多,为活跃县域经济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擅自施放,无证施放氢气球的现象也较为突出,给航空飞行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航空飞行管理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依法保护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依法规范我县施放氢气球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各部门及各社区要高度重视氢气球施放的管理工作,充分认识施放升空氢气球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增强搞好升空氢气球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县气象局要加大对《条例》和《办法》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宣传贯彻《条例》和《办法》的良好氛围。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树立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落实各项管理职责,切实做好氢气球施放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三、县公安局、工商局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好对氢气球施放的监督检查工作,对随意充灌、未经允许从事氢气球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予以取缔,尤其对未取得施放氢气球相关资格证擅自施放的个人进行严肃查处。
四、各乡镇,各部门因宣传、庆典、商贸等活动的需要,确实需要施放空飘气球的,必须提前三天向县气象局申请。经县气象局审核后,统一上报到兰州航空部门进行备案,并取得氢气球施放时间、地点许可后方可施放,未经审批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放空飘气球,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01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