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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8-03-20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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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同德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3-2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同德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德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215号)和《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8〕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准确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核心要义和丰富内涵,牢固树立五大新发展理念,深刻分析新时代下环境保护工作新特点、新使命,按照“依法普查”的总体原则,采取“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多方参与”的组织形式,以国家、省、州确定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程序和技术规定、管理制度为依据,扎实开展同德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摸清全县污染源基本状况,为我县不断深化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有力的基础数据支撑。

二、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全面掌握全县各区域、各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我县加强污染源监管、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支撑。

三、普查时点、对象和范围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范围。

普查对象为同德县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具体涵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41个行业类别的污染源。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对县境内省级、县级产业园区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业。

.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和污水的单位。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

活垃圾填埋场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主要内容

(一)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二)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三)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五)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六)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县各职能部门可增加普查附表,报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报请海南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五、工作进度安排

普查工作按照国家总体要求和省州具体部署,分阶段组织实施,2018年全面完成污染源普查工作;2019年完成污染源普查成果总结与发布。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3月中旬前,编制印发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制定经费预算,临聘普查员,组建技术指导和普查队伍,组织开展宣传和技术培训工作。根据国家下发的名录信息,按照省州部署,完成工业源41个工业行业产业固定源入户清查、名录清查、筛选,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完成8个行业15类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放射性指标初测与筛查,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利用现有工作基础确定生活源锅炉调查清单;按照《市政排污口调查、监测技术规定》,完成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实地排查和水质监测。

(二)全面普查阶段。201812月底前,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普查工作,开展伴生放射性污染物普查,开展普查表填报及收集、数据核算及录入审核等工作,建立全污染源数据库并上报海南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印制普查表;组织开展各类污染源入户调查、抽样调查与现场监测,基本信息和活动水平数据采集、录入,核算各类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开展质量控制数据审核、汇总,上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验收评估、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及表彰。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展污染源普查自查评估总结与成果分析应用。

六、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采取全面入户登记调查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同时,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结果,按照分行业、分类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填报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逐一登记调查。

(二)农业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工厂化水产养殖场等固定源采取全面入户登记调查;非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种植业等分散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经本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逐级上报。

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市政入河(湖)排污口为固定源;城乡居民能源消费和废水排放情况等为分散源。

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湖)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固定源包括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和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弃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产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根据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燃油销售数据和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七、组织形式

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普查工作,成员单位按照本单位、本部门职能,积极参与并提供相应的数据,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各项日常工作,所需普查人员依据实际需要,采取临聘、抽调等多种形式补充。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普查工作坚持以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多方共同参与的工作组织形式开展,各有关部门、单位及各乡镇要全力配合、精诚协作,指定具体负责人,积极参与各项培训、学习,确保普查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二)落实工作经费。县环保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编制有关指南文件,组织编制经费预算,加大与县财政部门的沟通衔接,将普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经费保障。

(三)加大宣传力度。县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微信等媒介,积极宣传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大现实意义、方法步骤等,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努力为普查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赢得群众基础。

(四)强化数据质量。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与省、州普查机构的衔接,适时邀请省、州普查机构技术人员指导本区域普查工作,从严把关普查数据,确保普查获得的基础数据真实、科学、有效。

附件

同德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职责分工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工作的新闻宣传与报道,具体指导普查工作成员单位开展普查宣传工作,组织有关宣传活动。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信息化局: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数据采集及普查成果的应用。

县公安局:负责与州级公安、交管部门对接,收集机动车登记、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

县财政局:负责普查工作经费预算的审核、安排、拨付与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县国土资源局:配合做好普查成果的应用;根据工作需要,提供矿产资源开发有关企业基础数据。

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承担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拟定普查工作方案、编制经费预算、联络各普查成员单位开展普查工作;汇总并上报普查数据;协助省州普查机构,开展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全县城镇、乡村环卫基础设施(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有关数据资料;配合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施工机械抽样调查。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省道及其他等级公路平均交通量有关数据资料。

县水利局:负责提供入河(湖)排污口设置、水利普查成果、重点流域水文资料。

县农牧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等活动水平统计资料,提供农业机械化水平等有关数据。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境内企业和工商个体户等单位注册信息、信用代码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县国税、地税部门:负责提供境内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与普查成果应用。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相关行业统计信息、人口、能源消耗等有关经济数据;参与普查方案设计和优化,指导普查工作的质量和监督,参与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分析和评估。

各乡镇人民政府:积极参与和配合开展本辖区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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