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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0-10-12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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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县卫生健康局 关于加强全县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12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卫生院、局属各单位:

根据青海省《关于加强全省预防艾滋病、梅毒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青卫办妇幼2020〕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母婴传播造成儿童的感染,现就全县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建立协同机制

为降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强化疾控、妇幼、医疗机构“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工作运行机制及明确疾控、妇幼、医疗机构“三条专业防治线”(牵头预防干预、预防母婴传播、临床治疗工作职责)。负责各自领域的日常工作督导,也可按工作需要开展联合督导,疾控、医疗机构要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并要实行日常信息报送制度。首诊医疗机构将筛查后的孕产妇基本信息(附件1)及时反馈妇幼保健中心,同时,将基本信息根据乙类传染病报告要求反馈疾控中心,疾控中心自收到反馈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将艾滋病检测结果及诊治基本情况(附件2)反馈至妇幼保健中心,并配合做好每一位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婴幼儿及时得到有效预防和诊治。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 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95%以上,孕期检测率达90%以上,提高孕早期检测比例。

2.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艾滋病毒用药率达90%以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毒用药率达90%以上。

3. 梅毒感染孕产妇梅毒治疗率达95%以上,所生儿童预防性治疗率达90%以上。

4.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新生儿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率达98%以上。

5. 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至5%以下。

6. 先天梅毒报告发病率下降至15/10万活产以下。

三、工作内容

1、县、乡医疗机构为所有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服务。在初次产前检查时,告知预防母婴传播相关信息,提供适宜、规范的检测,并依据结果提供后续咨询对临产时寻求孕产保健服务的孕产妇,也要尽快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对分娩前未能明确感染状况的孕产妇,原则上按照感染者处理,及时实施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并为其提供安全助产服务。   2、县、乡医疗机构要对感染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将其纳入高危管理,遵循保密原则,提供高质量的保健服务。除常规孕产期保健外,还要提供安全性行为指导、感染症状和体征监测、营养支持、心理支持、性伴告知与检测等服务。及时填写“感染产妇登记卡,并上报妇幼保健院。

   3、县、乡医疗机构要开展检测咨询服务,主动为所有孕产妇提供检测与咨询服务,尽量在孕早期时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相关检测,尽早明确感染状态,尽早提供干预措施,为所有孕产妇提供检测前、后咨询    4县级医疗机构对所有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出生后即实施预防性治疗,同时进行梅毒感染相关检测,及时发现先天梅毒患儿。对明确诊断的儿童要及时给予治疗,对未能明确诊断的儿童,要定期随访和检测,直至排除或诊断先天梅毒在没有条件、无法进行诊断治疗的情况下及时转诊举办有针对性的、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大众的相关知识水平。   5、县级医疗机构所有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及时反馈给各乡镇卫生院妇幼专干,乡镇卫生院妇幼专干对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出生后的3、6、9、12、15、18月时提供随访及梅毒相关检测服务,并专案管理,及时填写“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随访登记卡”,上报妇幼保健院。

   6、县级医疗机构所有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均应于出生后2-6小时,越早越好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100国际单位注射方法为肌内注射。

7、县、医疗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准确填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及系列个案登记卡,按时上报妇幼保健院。

附件1:青海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初筛阳性报告单

附件2:青海省预防艾滋病梅毒母婴传播阳性个案转介卡

同德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9月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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