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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3-05-3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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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3-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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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主题: | 政策 |
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同德县农牧民分户及户口迁移 便民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同德县农牧民分户及户口迁移便民措施(试行)》已经同德县人民政府第十七届3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4月25日
同德县农牧民分户及户口迁移
便民措施(试行)
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切实解决我县农牧民分户及户口迁移需求,根据《青海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同德县实际,特制订如下便民措施。
第一条:坚持农牧民家庭户中“未成年人不分户、独生子女不分户、未成家不分户、未分家不分户”的分户原则。
第二条:优先解决“户内人数多、结婚后分家过日子时间长、有产权明晰的固定住所、分户诉求迫切”的农牧民家庭分户问题。“户成员人数较多”一般指10人以上(含10人),“分家过日子时间长”一般指3年以上(含3年),“有产权明晰的固定住所”一般指固定住所与其他人家无纠纷、无争议。
第三条:农牧区家庭户主将草山分配给子女,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的,可视为子女有草原使用证予以分户。
第四条:申请分户人员持有乡村振兴局或乡(镇)政府证明材料及辖区民警调查报告且拥有游牧民定居房的予以分户;申请分户人员持有乡(镇)政府及村委会证明材料及辖区民警调查报告且拥有自建房(土木、砖混结构)的予以分户。
第五条:因享受国家省州县有关政策迁入城镇的农牧民家庭户不得迁回原籍落户。
第六条:迁移户在原籍长期居住,现城镇无固定住所(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中心出具相关证明)、无低保(由县民政局出具相关证明)、无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脱贫标准(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相关证明),户主有劳动能力且有意愿想把户口迁入原籍,需迁入地乡(镇)政府、村委会、村全体村民签字盖章同意后,由公安局党委会议复核属实后方可迁入。
第七条:各乡(镇)政府、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村委会在出具无就业、无低保、无住房、无经济来源各类证明材料时实事求是,出具合法合规证明材料,签字盖章,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若违反以上规定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最终解释权归同德县公安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