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德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青海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为加强农机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补贴资金申报计划
在申报基础上,依据本县乡村人口数、其他主要作物播种面积、需求预测数、农业机械化程度和发展重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情况等因素计算初步拟定本县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计划控制规模后,县农牧科技局领导班子及县财政局集体研究决定。
二、补贴资金下达
省财政厅按照确定的本县补贴资金计划控制数将补贴资金直接下达到本县财政部门,由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发放。
三、实施范围
全县五乡镇及同德牧场。
四、补贴机具种类及补贴标准
按照当年《青海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确定的补贴机具种类及补贴标准执行。
五、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的农牧民、农场、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公正,公平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六、补贴数量
补贴对象每户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按照当年《青海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规定的数量执行。
七、补贴机具经销商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以及开具税控发票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依据农业部及青海省农机部门规定的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提出,报青海省农机局统一公布,供补贴对象自主选择。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规范操作,诚信经营,销售产品时要在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并不得代办补贴手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不能纳入补贴机具经销商范围。
补贴对象可以在全省内自主选择补贴机具经销商购机。
八、制定补贴实施方案
农机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年《青海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当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方案,上报农牧科技局和同财政部门审批后,报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上报省农机局、财政厅备案。
九、补贴实施程序及补贴资金结算
严格执行政策公告,申请资格审核,确定补贴对象并核发《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核实办理机具材料并公示,结算材料审核,支付补贴款等程序。具体以当年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规定为准。
补贴对象只有在当年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向补贴机具经销企业购买补贴机具,才能享受补贴资金。凡是没有严格按规定程序的购机行为,一律不能享受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结算由财政局直接将补贴资金转入购机农户存折中。
十、公告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
农机部门将当年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公布到村。并对已购补贴机具进行核对、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
农机补贴资金应在当年兑现支付,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继续用于购机补贴。
十一、监督和检查
农机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加大监督力度,农机,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管理、检查验收、绩效考评监督等工作。加强对农机补贴资金的使用和补贴机具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检查跟踪,确保补贴政策的贯彻实施和农机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同德县农牧和水利综合服务中心
202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