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江苏虹善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与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六个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合同(班多、达隆、东格、木合、上巴等六个地点),合同金额共计1140000元。六个项目均已经取得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已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但当时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项目未落地为由,未支付合同款项。2020年江苏虹善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将债权转移给本人,由本人向同德县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经法院审理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同德县人民法院出具(2020)青2522民初43号调解书。调解书要求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于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300000元,但截止今天,该款项仍未支付。期间,本人与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多次沟通,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此事,以县财政没钱,项目没有落地为由。 同时,本人也向同德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第一次申请时间为20220729,在提交申请六个工作日后同德县人民法院回复:审查不通过,申请书格式不对,申请人地址未写。(这是第一次申请,未提及时效性的问题);第二次申请20220825,回复结果为:审查不通过,申请书格式不正确;第三次申请20220905,这次审查的结果为执行期限已过。现本人着实走投无路,向组织反应该情况,恳请领导能够督促有关方面积极推进相关工作进展,尽早解决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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