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化”党建进行时‖宗日小课堂】民政惠民政策宣传(低保边缘家庭)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持有本省常住户口的居民,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收入标准统一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含)确定。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3.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三)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四)州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4.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应提交相关材料仅限于以下几项: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三)《青海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四)《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申请审核确认表》;
(五)《青海省社会救助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六)确有需要但无法通过青海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
5.以下项目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义务兵家庭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等;
(二)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和死亡职工的丧葬费;
(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其他政府奖励扶助资金;
(五)“十四五”期间,中央和地方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六)“十四五”期间,因实施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发放的奖励资金;
(七)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八)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九)政府发放的高龄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及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十)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十一)社会捐赠款物中专项费用实际支出或预计支出部分。
6.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一)残疾人功能性代步车、家中需要长期接送病人或其他特殊原因购买的生产生活必须用车,车辆现值超过9万元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二)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额超过青海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或者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超过青海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三)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房的(含铺面、住房等);
(四)因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费用(含装修费用)部分,剩余补偿费超过青海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倍的;
(五)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平均标准或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有大额财产(累计3万元及以上)支出或消费行为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
(六)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民政工作事关民生福祉。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现对州县两级民政部门监督电话予以公布,敬请社会各界监督指正。
州县两级民政部门监督电话公布如下:
海南州民政局 0974-8512254
共和县民政局 0974-8510009
贵德县民政局 0974-8553241
贵南县民政局 0974-8502203
同德县民政局 0974-8591061
兴海县民政局 0974-858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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