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海南州人民政府

政府工作部门

各县政府

| 智能机器人
您的位置: 首页 >本县聚焦>同德要闻>详细内容

以案说法—同德县某兽药门店经营劣质兽药 被查处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8-04 浏览次数: 【字体:

案件简介:2022年7 月13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谈某经营的某兽药店涉嫌经营劣兽药。执法队对其兽药店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其查明谈某销售的“速补钙中钙”、“伊维菌素注射液”产品为过期药品,该兽药经营部共销售此类劣兽药72瓶,销售金额共计546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同德县农牧和水利局依法对谈某责令停止违法经营,并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兽药“速补钙中钙”12瓶、“伊维菌素注射液”7瓶,罚款3675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兽药作为一种特殊的畜禽养殖投入品,是决定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事关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畜产品质量安

全。谈某经营劣兽药的行为违法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责令其停止处理、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质兽药。

典型意义:对于违法行为,农业行政处罚只是手段,目的是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促进管理相对人合法经营,更好地保护农牧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经营劣质兽药的违法行为案件。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兽药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差,是产生此类案件的主观原因。兽药经营门店内部管理不规范,台账记录不全,不便于及时清理过期、变质药品,是产生此类案件的直接原因。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