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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征求《同德县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14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了加强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管理,保证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宏观调控作用,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青海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青海省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南州地方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海南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县发展和改革局拟定了《同德县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意见建议,请结合工作职责,认真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建议,请于12月14日(星期四)前将书面意见建议反馈至县发改局223办公室,逾期将视为无意见。

传真:8592077

附件:《同德县粮食节约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同德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5日

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提升粮食储备服务宏观调控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更好保障全粮食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48号)、《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20〕46 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成品备,是指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应急成品粮。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能

第三条 发改局负责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财政负责将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收购费用和轮换费用、购销差价等财政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财政局按照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负责及时、足额提供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收购、轮换所需资金,并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建立

第六条 县发改局会同财政拟定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规模总量、品种数量,并按照网点布局合理、储存数量均衡、储存条件良好的原则,提出确定承储私营企业和承储数量意见,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依据国家和省州、县政府的相关规定,建立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

第四章 采购

第八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采购计划,由县发改局根据中共海南州委办公室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革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海南州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工作方案》通知要求计划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规模总量、品种数量、网点布局向承储私营企业下达采购计划,做到统一品牌,统一采购。

第九条 承储私营企业采购的粮食要符合品种、数量要求,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十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采购价格按照当期市场价格进行确定。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应按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采购计划规定的品种数量和当期价格及时足额向承储私营企业安排资金。 

第五章 储存

第十二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储存,要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账账相等、账实相符,保证储存数量真实准确、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 承储私营企业要定期向县发改局报告库存粮食情况,并及时提出轮换建议。

第十四条 承储私营企业要执行统计制度和会计制度,保证报送给各有关部门的统计、会计资料完整、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 储存费用由县财政局参照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粮食局《青海省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建字〔2022〕713号)文件要求,储存费用标准确定,并实行定额管理,超支不补。通过县财政局设立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专户”封闭运行管理,按季拨付给承储私营企业。

第六章 轮换

第十六条 按照推陈储新的原则和成品粮储存年限为一年的规定,级成品储备粮每年应轮换次。

第十七条承储私营企业必须坚持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轮换制度,在轮换中要保证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不变。

第十八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轮换中,处于防汛期、防火期防疫期和粮食市场大幅度波动时期不得轮空。

第十九条 轮换费用及购销差价的测定。购、销差价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依据市场行情变化测算定额标准,每年核定一次;轮换费用参照现行费用构成测算核定标准。县财政局按季度将轮换费用及购销差价通过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专户拨付给承储私营企业。

第七章 承储企业的基本条件和义务

第二十条  承储私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交通便利,出入库顺畅;

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储粮仓房和配套设施

具有合格的粮食保管、检验、统计、会计等管理技术人员;

(四)私企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没有违法经营记录。

第二十一条  承储私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储存任务;

按计划进行采购、轮换,按规定进行储存;   (三)接受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在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管理上,不得违法、违规、违反政策,不得擅自动用;    (五)保证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数量真实可靠,质量优良,购销粮资金封闭运行;

定期向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部门报告粮食储存与轮换、购粮资金管理、储粮费用补贴、轮换费用及购销差价的使用情况。

第八章 动用   第二十二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粮权属人民政府,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需应急救灾的;

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需平抑粮价,稳定市场的;

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的;

(四)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应履行下列程序:

在需要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时,由县发改局会同财政提出动用方案,报政府批准。

根据政府批准的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命令,由县发改局下达动用计划到承储私营企业,动用计划要明确动用品种、数量、时间、使用对象、交接办法及办理相关手续。

紧急情况下,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政府下达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的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动用命令。

(五)县级应急成品粮动用后,承储企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县级应急成品粮动用执行结果,并根据储存规模限期补足储存数量。

第九章 损失、损耗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损失、损耗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审核、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定额内的保管损耗由承储私营企业在储存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因承储私营企业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超过定额的损耗由承储私营企业承担。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承储私营企业应在损失发生后3日内上报县财政局、由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予以审核认定后,由县财政局对损失部分进行弥补。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按照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对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承储私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承储私营企业要认真接受检查,如实提供工作情况和相关资料。对检查出的问题要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县发改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县发改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查处;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承储私营企业在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承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发改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承储资格;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领导责任:

(一)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二)虚报瞒报谎报库存数量的;

(三)擅自串换品种的;

(四)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粮食陈化、霉变的;  (五)擅自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  (六)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收购、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同德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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