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的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在保证农业基本用水需求的基础上,建立农业水价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际,我局拟定了《同德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15日。有关意见及建议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同德县农牧和水利局。
电子邮箱:tdxswj@163.com
电话:0974-8592220
传真:0974-8592806
同德县农牧和水利局
2024年5月7日
同德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
节水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大力推广节约用水,保障农牧民种粮积极性,促使农田水利设施良性运行。根据《海南州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青海省同德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德县巴沟地区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从骨干工程、田间工程到末级渠系农田水利设施均已配套完善,且具有计量基础的农田水利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精准补贴是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过程中,在发挥水价促进节水杠杆作用的同时,为确保总体不增加用水户定额内用水的水费支出,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良性运行,设立专项资金对定额内用水提供保障的专项活动。
本办法所称节水奖励是指在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过程中,为激励节约用水,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生产模式促进农业节水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不同规模用水户在水权定额内的用水节约部分予以适当奖励。
第四条 县财政要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实际需要,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奖补资金来源除县本级财政安排外,还包括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和省、州级水利专项资金中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部分、水权转让收入等。奖补资金用于同德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以及农业水价改革地区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外,不得用于发放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津补贴、不得用于楼堂馆建设、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
第五条 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定额(水权总量)按《青海省用水定额》(农田灌溉用水定额)执行。
第六条 同德县农业水价精准补贴的对象为地表水定额灌溉的种植粮食作物(包括小麦、马铃薯、蚕豆、豌豆、青稞、玉米)和油料作物(包括油菜、胡麻)的农业用水户,包括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灌区末级渠系粮食作物补贴标准按2018年出台的《同德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中规定的“2019年始补贴12元/亩/年,逐年递减补助,2025年完成补贴任务”执行。在实施过程中,结合县财力等情况可适时调整完善相关补贴政策。
第七条 超定额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种植经济作物(包括蔬菜、瓜果、花卉、果品)和利用地下水灌溉的暂不予补贴。
第八条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的方式为:每年灌溉周期结束后,由各行政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向工程所有权人提出申请,附具农业水价调整、作物种植面积、用水定额、用水量、水费缴纳等材料。由县农牧和水利综合服务中心汇总整理,提请同德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按年度发放补贴资金。
第九条 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管理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家庭农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种粮大户,定额内用水量每减少10%,奖励2元/亩。超定额用水,不予奖励。
第十条 同德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牧和水利综合服务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及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重点公开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规模等。
第十一条 乡镇、村集体在使用奖补资金过程中要符合农村资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牧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结束后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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