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德县关于严禁牲畜进入城区破坏公共绿地、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通告
广大居民群众:
近几年,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城市绿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绿化覆盖面不断扩大,县城所在乡镇饲养的牲畜进入城区公共绿地内啃食破坏花草树木,损坏公共设施,排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横穿马路影响交通安全的现象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城市公共秩序。为保护城市绿化景观效果,提升城市品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将牲畜(牛、马、羊等)游放至县城区域(东西大街、北环路、南环路等新旧城区各主要街道)。严禁在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城市道路绿地以及其他用于绿化的土地内放养牲畜。
二、凡是发现有牲畜进入城区的,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驱赶并统一集中圈养在牲畜留置栏,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前来认领的牲畜所有权人承担,并根据《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内饲养鸡、鸭、鹅、兔、牛、羊、猪等家禽家畜;在其他城镇建成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应当围栏圈养。”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规定,自觉接受行政处罚。如留置五日后仍无人认领,通过采取公开拍卖等措施进行处理。
三、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违法放养牲畜,在城区绿化带啃食花草树木、破坏绿化设施的,根据《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城镇景观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园林绿地等城镇公共绿地建设应当具有市容美化作用,兼顾景观、生态、游憩、防灾避险功能,定期维护,禁止单位和个人侵占、毁损、围挡。”第四十四条“由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对牲畜所有权人进行处罚,并对破坏的绿化设施进行赔偿。
四、 在城区违法放养牲畜,引发安全事故,如车祸、牲畜死亡等,需牲畜所有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 相关部门加强对城区违法放养牲畜行为的监管力度,会同乡镇、各村(社区)加大通告的宣传。同时,也倡议全县农牧民群众做放养牲畜整治工作的践行者和宣传者,随时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为改善我县城市环境做出每个公民的贡献。举报电话:0974-8591121
六、 在执行整治任务过程中,各机关、团体、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阻挠、干涉和扰乱整治工作。如有违反,将严格按照司法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同德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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