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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同德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7-24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加强对同德县烈士陵园的保护与管理,传承红色基因,弘扬英烈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以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同德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同德县烈士陵园位于同德县东大街县加油站西侧,占地9546平方米,建于1967年(于2018 年和 2022年进行两次提升改造),中央部位有英雄纪念碑一座;共有114座墓碑,其中革命烈士79名,无名烈士3名,同志 32名。同德县烈士陵园是目前同德县唯一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二、保护范围

陵园保护范围以同德县烈士陵园不动产权证书(编号: 63001257684,宗地代码:632522100001GB00206,地籍图幅号3903.25-371.25)划定范围为界,南侧外延1米至自建铺面,西侧外延0.5米至居民住宅,北侧外延1米至北环路居民自建商铺东侧外延0.5米至同德县加油站。面积9546.29平方米。

四、保护内容

在陵园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保护管理责任单位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按照划定范围做好陵园保护及管理工作。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门从规划、国土及相关数据方面给予指导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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