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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告知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8-0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食品生产经营者:

为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抵制滥用食品添加剂或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告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依规诚信经营。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诚信守法经营,主动接受行业、消费者、媒体和社会监督,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确保所有经营活动均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触碰食品安全红线,保证食品安全。

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建立完善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实施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即专店采购、专人管理、专柜保存、专器称量、专账登记。将合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纳入日常培训内容,准确掌握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则,使用时配备食品添加剂专用精确称量工具,严格按照限量标准和范围使用;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记录食品名称、食品数量(重量)、加工时间以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量、使用人等信息;用容器盛放开封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在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期限,并保留食品添加剂原包装。

 三、自觉落实食品添加剂减量。减少食品添加剂使用剂量和使用品种,非必要不使用食品添加剂,杜绝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在食品安全公示信息栏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应当完整准确,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饮食安全。

四、坚决抵制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购入、贮存、使用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不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国家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品种。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杜绝在食品制售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对违反有关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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