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的公告
关于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的公告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年度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经查,以下3家社会团体已连续2年未参加年度检查。依据上述条例,现决定对其给予注销登记,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销名单
1.同德县扎木聂弹唱文化保护协会
2.同德县民族文化传统继承协会
3.同德县秀麻乡奥白尔民间民族文化发展协会
二、相关要求
被注销登记的社会组织,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财务凭证及印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作废,须于10日内主动上缴至同德县民政局或其业务主管单位。
三、送达与复议说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45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送达之日起45日内申请行政复议;逾期未申请的,将视为自动放弃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权利。
联系地址:同德县民政局
联系电话:0974-8599206
同德县民政局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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