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全县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保护,规范狩猎活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野生动物资源分布与保护工作实际,现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范围和禁猎期
同德县行政区域范围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实施其他妨碍其生存繁衍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或其他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具有审批权限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禁猎对象
本通告所称陆生野生动物,系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附录Ⅲ》《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青海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
三、禁用猎捕工具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明令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外,禁止使用枪支类(体育运动枪支、小口径步枪、气枪、土枪、乌铳以及利用射钉枪等任何工具改造成的枪械);地弓、铁夹、弓弩、弹弓、钓钩、吊弓、吊杆等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粘网(捕鸟网)、套(含钢丝、铁丝、化纤等材料制作)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农药、麻醉药或者其他可能导致野生动物伤亡的制剂进行猎捕。
四、禁用猎捕方法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明令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外,禁止使用陷阱、挖洞、水灌、笼捕、窖捕、机动车追捕、猎犬围猎、猛禽猎捕、歼灭性围猎;食物或活体动物诱捕、火攻诱捕、烟熏、鸟鸣音乐或高频声波猎捕、黏胶粘鸟;夜间照明行猎、红外夜视工具猎捕、网捕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禁止采集或捡拾陆生野生动物的卵(蛋)。
五、其他事项
禁猎期内,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其他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并按照证件载明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活动结束后,猎捕者须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猎捕情况。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义务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公安局举报。(举报电话:0974-8591669、0974-8592626)
六、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到期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特此通告。
同德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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