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同德县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机关单位:
《同德县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同德县司法局
2026年10月28日
同德县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管理,充分调动全县各行政村(社区)人民调解员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基础性作用,保障基层社会治理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各行政村(社区)、乡镇、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中专职或兼职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案件的补贴发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案定补”,是指用于全县各行政村(社区)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民间纠纷的一种激励性补贴资金。该补贴资金按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及调解规范化程度实行“以案定补”。由多名调解员共同成功调解一件民间纠纷的,按一件标准计算。
第四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是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资金的主管部门,“以案定补”资金由县财政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县级财力和人民调解员办案情况逐年调整。“以案定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统一核算,接受财政、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条 “以案定补”坚持“公平公正、按绩施补、专款专用、动态调整”原则,以调解案件数量、质量、难度为主要依据,结合调解程序规范性和社会效果,合理确定补贴标准。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简易纠纷:
(一)权利义务明确,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矛盾纠纷;
(二)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经口头调解即能达成和解的矛盾纠纷;
(三)其他各类简易矛盾纠纷。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纠纷:
(一)因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生产经营等产生的常见、多发的一般矛盾纠纷;
(二)因婚姻家庭引发的离婚案子(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的除外)。
(三)矛盾纠纷后果不会形成“民转刑”的为一般矛盾纠纷;
(四)其他一般矛盾纠纷。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疑难纠纷:
(一)涉案标的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矛盾纠纷;
(二)因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劳动争议、工伤医疗、环境保护、物业管理、道路交通等引发的个体性矛盾纠纷;
(三)具有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反复调解、周期性长等特点的矛盾纠纷;
(四)乡镇人民政府交办且纠纷情况复杂、调解难度大的矛盾纠纷;
(五)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突发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事件或“民转刑”案件的矛盾纠纷。
同时符合两种以上纠纷等级情形的,按较高等级认定;情形存疑的,由县司法局结合案件复杂程度和社会影响认定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纠纷:
(一)纠纷人数在20人以上,涉案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且极易形成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
(二)重大事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纠纷;
(三)涉及两个以上村(社区)或乡镇的山林、土地等权属争议的矛盾纠纷;
(四)其它重大矛盾纠纷。
第十条 人民调解员参与并成功调解简易纠纷的,应记录协议内容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填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等要素齐全的,每件补贴80元;主持调解一般矛盾纠纷,达成调解协议且要素齐全的,每件补助200元;主持调解疑难矛盾纠纷,达成调解协议且要素齐全的,每件补助500元;主持调解重大纠纷,达成协议且要素齐全的,每件补助1000元。同一纠纷需重新调解,不再重复发放案件调解补贴。
第十一条 发放以案定补资金的条件:
(一)主体合法;
(二)口头协议应记录协议内容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凭登记表和协议内容记录申领补贴;
(三)纠纷属于民间纠纷(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的治安案件或者涉嫌刑事犯罪的纠纷除外);
(四)调解文书制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调解纠纷适用法律、法规准确、适当;3.调解协议书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履行时间、地点 具体、详细;4.回访记录中记载协议的履行情况及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5.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五)卷宗制作规范。卷宗包括:双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其他证据材料、司法确认案件附加人民法院裁定书、评估结论等;
(六)调解程序符合规定;
(七)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纳入补贴范围:
(一)调解不成功或调解终止的;
(二)重复调解同一案件的;
(三)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作出生效裁判的;
(四)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案件。
第十三条 调解员需在案件调解成功后30日内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同德县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申领表》(需调委会负责人签字盖章);调解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需当事人签字/捺印,司法确认的需提供法院裁定书);调解过程记录(如调解笔录、影像资料等);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确认书(可选,用于佐证协议履行情况);其他证明材料(如跨区域调解证明、特殊群体身份证明等)。
第十四条 “以案定补”案卷审定采取案件评议、审核卷宗、电话回访核实、走访案件当事人等形式对纠纷案件进行评查,经审定后按规定核拨“以案定补”补贴资金。
各乡镇司法所负责对辖区各行政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案件进行初审,对案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重点核实调解程序合规性、协议有效性,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填写好《同德县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申领表》报送县司法局审核。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案件进行复审,重点核查案件难度、补贴标准适用是否准确,复审通过后形成拟补贴清单。
拟补贴清单在县级司法行政部门信息平台和调委会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对异议事项需重新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聘用单位依照聘用合同约定解除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关系,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责令所辖司法所追回违法发放的全部案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侵占、挪用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补贴的;
(二)弄虚作假、一案多报、老案重补、虚报案件、制作假调解案件、骗取套取经费补贴的;
(三)因人民调解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并协议因调解员违法调解被人民法院撤销或确认无效的;
(四)违反案件等级认定标准申报案件补贴的;
(五)强迫调解、虚假调解、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伪造调解案卷材料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以案定补”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为确保专款专用,补贴发放原则上采取“一卡通”的形式直接发放到调解员个人账户,不得转入单位实有账户。
第十七条 严格调解案件补贴的发放纪律,调解案件补贴发放按照“一案一补”的要求,严禁在申请补贴时弄虚作假,对谎报、虚报案件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除追回被骗取、套取的补贴外,报县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同德县司法局、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31年11月28日。
附件:1.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2.同德县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申领表
附件1 |
受理 | 当事人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民族 | 住 址 | 职业 | 案 由 | 受理单位 | 调解单位 | |
月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2 |
序号 | 调解组织 | 纠纷事由 | 案卷编号 | 案件程度 | 协议形式 | 调解员 | 申请金额 | 一卡通账号 | 领款人签名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