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个人参保金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巩固我县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确保参保人员及时报销医疗费用。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2015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通知》(青政办【2015】42号)和海南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尽快开展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参保金预收工作的通知》(南局医保【2015】18号)》的文件要求,请各乡(镇)、县城关各居委会高度重视,统筹引领,全力做好2016年度城乡居民个人参保金收缴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政府、县城关各居委会要及早谋划、尽快着手落实,充分利用夏季草场集中放牧、各乡镇党训班等有利时机,切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及早收缴2016年度城乡居民个人参保金,确保按期完成参保金收缴目标任务。各乡镇参保率必须要达到常住人口的100%,参保人数以各乡镇常驻城乡居民人口数为准,但与县政府2015年的统计人口数误差率不能超过0.5%。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局对各乡镇政府、县城关各居委会个人参保金收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和通报。
二、2016年参保金收缴时,将所有城乡参保居民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当年户属性等情况进行仔细核对,并将所有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号码认真复核后按规定的期限及时准确录入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网和上报县城乡居民医保局,并按期统一上缴参保金,确保参保金的及时到位和按时报销2016年度城乡参保居民的医药费用。同时,各乡镇政府要以寺院为单位,统一组织全寺僧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外籍常住在本县的僧侣)。
三、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按《关于尽快开展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参保金预收工作的通知》(南局医保﹝2015﹞18号)文标准收缴,即: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120元,农村居民个人缴费为90元,不分性别、年龄段收取,请各乡镇务必于2015年8月10日开展2016年度收缴参保金工作,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15日,并及时上缴参保金予城乡居民医保银行专户,参保金收据按所交金额核对后交县城乡居民医保局审核、对账、归档。逾期不再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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