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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非法开采和经营砂石资源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0-21 浏览次数: 【字体:

为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防止水利、交通、通讯、电力等公共设施及土地资源遭受非法采砂石活动破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在全县范围内严禁非法采砂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砂石等地下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耕地、草山、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和河道、堤防、水闸、排水渠、公路及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周边挖砂、采石、采矿或者从事其他破坏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治理补救;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挖、堆放、加工清洗及外运砂石资源,所有非法采砂行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对不听劝阻、拒不停止开采的,按照有关规定严厉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非法买卖砂石等经营活动,对非法买卖砂石或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及运输、仓储、水电等生产条件的,依法没收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买卖、转让、出租土地及河滩等用于砂石开采加工。

六、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阻碍、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违反规定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2015年4月20日前所有非法开采砂石场所必须自行拆除采砂设备,限期清除堆放砂料,撤离开采加工现场;逾期不拆除清理或拆除清理不彻底的,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八、本《通告》由县国土资源局、公安局、水利局、环境保护和林业局、交通局、工商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县国土资源局 12336  县公安局 8592244

县水利局 8592220    县环林局 8591746

县交通局 8592334    县工商局 859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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