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德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县城区散养家禽家畜的通告
为加强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全面改善县城卫生质量和人居环境,防止疫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维护公共场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县城范围内禁止散养家禽家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放养家禽家畜的范围:县城新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
二、需要养犬(宠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先到动物防疫部门免疫,免疫后,再到相关部门登记审批,取得合格手续方可圈养。
三、凡在县城内发现无人看管的散养家犬,一律视为野犬,公安、城管均有权捕捉,并按有关规定处置。
四、其他家禽家畜必须实行圈养,散养的家禽家畜视为无主处理。
五、家禽家畜圈养不能在县城主次干道旁进行,不能影响市容市貌。
六、对在畜禽禁养整治过程中,妨害公务,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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