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同德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同德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已经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13日
同德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超定额用水
累进加价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水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依据《青海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海南州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精神,结合同德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同德县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区农业生产用水户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或者水资源费的征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县水利局统一管理全县农业生产用水户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工作。乡镇水管所负责本辖区用水户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工作。县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县水利局根据当年水资源的可利用量编制全县年度农牧业供水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农业生产用水户应当按照县水利局下达的用水计划用水,并接受县水利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向超计划用水的农业生产用水户下达超计划用水通知书。农业生产用水户对超计划用水通知书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县水利局说明情况,县水利局自收到情况说明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收取加价水费的决定,向农业生产用水户下达超计划加价水费缴款书。农业生产用水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农业生产用水户在收到超计划加价水费缴款书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供水单位缴纳超计划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纳的,由供水单位责令限期缴纳。
第七条 农业生产用水户超计划用水,超计划部分的用水量,除按照计划内收费标准计收水费或者征收水资源费外,还应当收取加价水费或者水资源费。累进加价收费标准为:
超计划 1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20%;
超计划 10%至3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40%;
超计划 30%—50%(含)的部分加价60%;
超计划 50%以上的,按标准水价的200%加收费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确需减免的,应由农业生产用水户向县水利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水利局审核后确定。
农业生产用水户具备以下条件可以减免:
(一) 因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的水利设施损毁无法灌溉和扑灭火灾等用水的;
(二) 公共福利性用水;
(三) 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特困企业用水;
(四)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减免的。
第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取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监督。
第十条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收入按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使用县财政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上缴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收取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设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实施节水措施、节水科研培训及节水管理、宣传、奖励方面的开支。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审计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投诉举报。
第十三条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和使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同德县发改局和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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