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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同德县税务局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3-01 浏览次数: 【字体:

今年,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研究下发了《关于对小微企业实行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和省财政厅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结合青海发展实际,也研究下发了《关于减征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青财税字〔2019〕173号)。

按照上述政策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月1日起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填写申报表时便可自动判别是否享受上述税费减免优惠,无需向税务局提前备案。请广大纳税人周知。

此告                      

 国家税务总局同德县税务局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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