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德县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根据国家保障性住房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使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实施(以下简称房管中心)。允许房管中心内设物业服务公司,实行房管与物业并轨管理,隶属县城乡与住房建设局。
第四条 全县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经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交付县房管中心,由房管中心统一进行建档、准入、分配、运营、退出、等后续管理工作和具体事宜并进行物业服务工作。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的住户、承租人应当遵守住房保障、物业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和规章制度。并严格履行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六条 房管中心在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保障性住房政策,监督检查保障性住房的使用和物业服务;
(二)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
(三)组织好保障性住房管理人员和物业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负责入住和退出保障性住房时移交、验收、接管、结算等工作,建立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和维修管理档案,发布保障性住房使用动态信息;
(五)负责保障性住房小区不内的安保、环卫、维修维护等服务工作;
(六)办理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的签订、租金收缴、按时发放物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等工作;
(七)受理违反保障房使用规定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八)委托的其它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七条 房管中心及其内设物业服务部门,应当与住户共同创建和谐物管,使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达到规定的标准,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约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二)协助房管中心登记保障性住房入住、使用情况,发现违规出租、出借、转让、调换、经营、空置等情况,及时报告房管中心;
(三)受理保障性住房维修的报修申请,协助做好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和现场管理等工作;
(四)协助房管中心办理保障性住房住户的入住、退出等相关手续,建立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档案;
(五)配合相关部门定期走访住户,收集住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住户家庭成员及经济、住房变化情况;
(六)开展日常巡查,加强房屋安全监管,发现住户违章搭盖、改变房屋用途或擅自拆改房屋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七)协助有关部门核实、处理有关投诉、举报;
(八)承担其它委托事项。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附属设施设备符合《青海省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青政〔2014〕19号)和《同德县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办法》(同政办〔2015〕159号)规定的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竣工交付住户使用3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与房管中心与物业服务部门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在政府指导价标准内,由物业服务委托双方根据项目规模、房管中心根据项目规模事项及其质量等因素约定。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的住户、承租人应当按租赁合同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生活确有困难的廉租住房承租户,可以按规定向房管中心申请物业服务费用减免手续。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住户、承租人应当按水、电、暖服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定期缴纳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服务费用的由房管部门按租赁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使用与维护
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竣工交付住户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向房管中心交付房屋质量保证书和共有部分清册,并由双方接交人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正确使用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室内设施有住户负责使用及维修,室外共用设施有房管部门负责维修,住户不得进行室内二次装修或对室内设施设备进行改装;在租赁期限内因使用不当造成功能障碍或损坏的,按规定修复并承担费用,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承租人擅自进行室内装修的在房屋腾退时无权索要装修补偿。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室内的配套设施设备超过使用年限需重新装修、更换或需对房屋进行维修改造、增加设施设备的,由房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承租人应当予配合。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按照保修期限、范围承担保障性住房的保修责任。保障性住房保修期满后,室内设施由承租人承担,室外及公共区域由房管中心承担。
第四章 保障房物业收费标准
根据《同德县物业管理办法》和物价部门审批,其收费标准为(0.3元/㎡×12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房管中心应当设立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服务的投诉电话,畅通住户反映诉求的渠道。
第十九条 房管中心应当按规定对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内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物业服务有未落实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各项工作及规定的和谐物管创建通报内容之一的,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人员在3日内整改。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人员发现保障性住房住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房管中心:
(一)与其申报收入有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
(二)取得保障性住房半年内未入住或将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无故空置超过半年;
(三)保障性住房发生转租、转借、转让、出租、调换、经营;
(四)家庭收入、资产、住房情况发生明显变化未按规定及时申报;
(五)未按规定办理入住登记,居住期间人员变动;
(六)其它违反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在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向房管中心举报,房管中心应当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当地人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三条 分散在其它建筑区划内的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与服务,房管中心可以委托所在建筑区划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参照本办法进行,也可以自行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同德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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