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德县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12月11日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2月11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2月11日-2023年12月15日(5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74-8591266
通讯地址:同德县西大街1号县人大办公楼206室
邮 编:100006
附件:同德县生态环境局关于同德县藏医院制剂厂房及藏药材加工设施设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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