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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同德县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1-14 结束时间:2027-01-14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加强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管理,我县于2024年3月制定并印发《同德县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同政办〔2024〕13号,以下简称《办法》)。在后续开展的反垄断专项检查工作中,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相关实施办法要求,对《办法》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办法》第五条中“指定由同德县欣源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为粮油购销公司独家承担”的表述,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第三项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需针对性修改完善。

同时,2024年12月23日省政府出台《青海省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导致原《办法》制定依据发生调整。为严格落实反垄断相关规定,切实与省级办法保持一致,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权力运行、维护法制统一,现亟需对2024年3月我县制定印发的《同德县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

现征求全社会意见建议,并于发文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县发改局(223)室。

 

联系人:多杰仁青 联系电话:0974-8591544

附件:《同德县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同德县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2026年1月13日

 

同德县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提升粮食储备服务宏观调控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更好保障全粮食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48号)、《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20〕46 号)要

求,以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青海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海南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成品备,是指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应急成品粮。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能

第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负责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县财政负责安排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财政补贴,按规定程序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收购费用和轮换费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章  建立

第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财政拟定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规模总量、品种数量,并按照网点布局合理、储存数量均衡、储存条件良好的原则,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依据国家和省州、县政府的相关规定,建立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

第四章  采购

第七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采购计划,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中共海南州委办公室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革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海南州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计划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规模总量、品种数量、向承储企业下达采购计划,做到统一品牌,统一采购。

第八条 承储企业采购的粮食品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九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采购价格按照当期市场价格进行确定。

第十条 县财政局应按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采购计划规定的品种数量和当期价格及时足额向承储企业安排资金。 

第五章  储存

第十 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储存,要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账账相等、账实相符,保证储存数量真实准确、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第十 承储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县发展和改革局报告一次库存粮食情况,并将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县发改局(粮食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 承储企业要执行统计制度和会计制度,保证报送给各有关部门的统计、会计资料完整、真实、准确。

第十 储存费用由县财政局参照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粮食局《青海省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建字〔2022〕713号)文件要求,确定储存费用标准,并实行定额管理,超支不补。通过县财政局设立“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专户”封闭运行管理,按季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六章  轮换

第十 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按照推陈储新的原则由承储企业进行动态轮换。小麦粉和大米不超过包装标示保质期,每年轮换不少于2;菜籽油每年轮换不少于1次

第十 县级应急成品粮轮换可以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或边购边销等方式。采取先销后购、边购边销方式的在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轮出后应尽快组织轮入,确保储备库存充足。

承储企业动态轮换期间应急成品粮储备库存不得低于计划的90%,年底库存必须达到100%

第十 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轮换中,处于防汛期、防火期防疫期和粮食市场大幅度波动时期不得轮空。

第十 轮换费用及购销差价的测定。购、销差价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依据市场行情变化测算定额标准,每年核定一次;轮换费用参照现行费用构成测算核定标准。县财政局按季度将轮换费用及购销差价通过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专户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七章 承储企业的基本条件和义务

第十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交通便利,出入库顺畅;

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储粮仓房和配套设施

具有合格的粮食保管、检验、统计、会计等管理技术人员;

(四)企业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没有违法经营记录。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储存任务;

按计划进行采购、轮换,按规定进行储存;
 (三)接受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在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管理上,不得违法、违规、违反政策,不得擅自动用;
    (五)保证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数量真实可靠,质量优良,购销粮资金封闭运行;

不得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手段,套取、骗取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财政补贴资金。

七)每月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部门报告粮食储存与轮换、购粮资金管理、储粮费用补贴、轮换费用及购销差价的使用情况。

第八章 动用
 第二十 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粮权属人民政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需应急救灾的;

)县域内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需平抑粮价,稳定市场的;

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的;

(四)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 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应履行下列程序:

在需要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时,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财政提出动用方案,报同德县人民政府批准。

县人民政府下达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的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动用命令。

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命令,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下达动用计划到承储企业,动用计划要明确动用品种、数量、时间、使用对象、交接办法及办理相关手续。

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五)县级应急成品粮动用后,同德县欣源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承储企业)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县级应急成品粮动用执行结果,并根据储存规模限期补足储存数量。

第九章 损失、损耗处理

第二十 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损失、损耗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处理。

第二十 定额内的保管损耗由承储企业在储存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因承储企业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超过定额的损耗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承储企业应在损失发生后3日内上报县财政局,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县财政局予以审核认定后,由县财政局对损失部分进行弥补。

第十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纪委监委、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要认真接受检查,如实提供工作情况和相关资料,对检查出的问题要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查处;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对其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二条 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和要求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造成州级储备粮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同德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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