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德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1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止疫情传播,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做好我县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在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间,请广大群众外出佩戴口罩,不要前往人员密集场所,不将使用过的口罩随意丢弃,自觉将使用过的口罩折叠后投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桶内。公共交通、超市店铺、宾馆饭店、美容理发、银行窗口等接触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必须戴口罩上岗,并每日进行消毒。
二、近期从武汉来同德或途经武汉来同德人员主动到当地乡镇、村或社区登记,接受体温检测。未出现发热病症的,应尽量减少外出,按要求进行不少于14天的医学观察(居家自我观察,每天早晚各测量1次体温,做好记录)。如出现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应及时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同德县疾控中心0974—8591002、同德县人民医院0974—8592424、同德县藏医院0974—8592047、同德县福利慈善医院0974—8593333、尕巴松多镇卫生院、唐谷镇卫生院131******2212、河北乡卫生院177******8161、秀麻乡卫生院188******5511、巴沟乡卫生院136******4991、唐干卫生院155******7555),无不适症状者,采取居家自主隔离,不外出及参加各类聚集性活动。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强制隔离。
三、广大群众如知晓邻友、亲属从省外,尤其是从武汉回同德,应主动向所在地乡镇、村、社区汇报并督促邻友、亲属到村、社区进行登记并检测体温。
四、从武汉来同德人员和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加强个人保护,主动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隔离观察和排查工作。对刻意隐瞒、拒不配合造成一定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支持督促各村(社区)、小区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到公共场所要戴口罩,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并做好来访人员基本信息和联络方式登记工作。
六、在疫情存续期间,各类学校活动和线下培训活动全面停止,所有的文化、影剧院、体育场馆和各宗教寺院等公共场所全部暂停开展各类活动。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非必须,不举办”的原则,取消公众集聚性活动。广大居民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减少不必要的探亲访友、餐饮聚会等活动。
七、农(集)贸市场和各类经营场所要加强环境卫生整治,落实通风、消毒等措施。严禁活禽销售,严禁非法养殖、加工、经营各类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转运贩卖野生动物。
八、对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实行“日消毒”和“每班次通风”,暂停全县城乡公交车辆运营。各类商业、银行等公共服务机构保持良好的通风消毒。
九、各零售药店、个体诊所等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人员,要力劝患者及时到就近定点发热门诊就诊。
十、各酒店、宾馆对每日的客人入住情况要进行详细的登记核实,如发现有外省籍人员入住,特别是湖北武汉籍人员入住时,要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一、实施交通检疫,在汽车站、路检卡点等重点场所设置体温检测设施设备,进行体温检测,并加强通风消毒,出入人员必须配合检测体温。同时,要做好车辆拉运燃煤、油气等易燃品的安全检查工作;各设卡点工作人员在设卡期间要注重文明用语。
十二、全县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等要加强疫情防控,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大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力度,采取必要的清洁、消毒和通风措施,防止疾病传播。
十三、在疫情存续期,广大群众应做到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保持正常生活秩序,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凡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排查管控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及时报指挥部办公室(县卫生健康局0974—8592554)。
本通告将根据疫情动态适时调整,请广大群众理解支持配合落实。
同德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处置指挥部
2020年1月28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