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宣传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点内容已标好,请查收
火灾隐患藏于日常,
消防安全关乎生命财产。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
更是守护自己和他人安全的关键。
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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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有消除隐患、
预防灾患之意,
如今被人们意为扑灭火灾。
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如何诞生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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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的法律。
1、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3、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4、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祸患始于微末,
消防需要人们共同参与。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与我们有什么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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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一些
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违反了消防法规,
为火灾事故埋下祸端。
那么,
哪些行为是消防违法行为?
会面临什么处罚?

违法行为: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处罚依据: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上述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法行为: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处罚依据: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违法行为: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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