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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1-01-13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处罚/强制

青海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参考基准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3 浏览次数: 【字体:
违法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法定裁量幅度 裁量阶次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60日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超过60日仍未改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60日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超过60日仍未改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首次违反是指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违法行为,下同)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 4.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60日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超过60日仍未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4.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60日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超过60日仍未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4.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60日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超过60日仍未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4.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7.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1.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60日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超过60日仍未改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票证管理类 8.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满10份或者票面税额累计不满5万元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10份以上不满50份或者票面税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50份以上不满100份或者票面税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100份以上或者票面税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9.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且未开发票金额不满1万元,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或虽改正但未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或虽改正但未开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0.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涉及发票份数不满10份的或发票金额不满1万元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3.涉及发票份数10份以上不满50份的或发票金额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4.涉及发票份数50份以上不满100份的或发票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涉及发票份数100份以上的或发票金额10万元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1.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虽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虽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3.拆本使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拆本使用发票1本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3.拆本使用发票1本以上不满5本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4.拆本使用发票5本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4.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的,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且发票数量不满10份的或发票金额不满1万元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3.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未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不满50份的或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未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发票数量在50份以上或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5.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且凭证金额不满1万元或凭证数量不满10份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3.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未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凭证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凭证数量在10份以上不满50份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未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凭证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凭证数量在50份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6.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且发票金额不满1万元或发票数量不满10份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3.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未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不满50份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未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发票数量在50份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7.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虽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8.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虽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9.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涉及发票份数不满10份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3.涉及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上不满50份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涉及发票份数50份以上不满100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涉及发票份数100份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丢失发票
1.已尽到应有保管义务,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丢失定额发票不满5万元或者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定额发票以外的其它发票不满25份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丢失定额发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定额发票以外的其它发票25份以上不满50份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满25份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丢失定额发票10万元以上或者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定额发票以外的其它发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损毁发票
1.擅自损毁定额发票不满5万元或者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定额发票以外的其它发票不满25份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损毁定额发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定额发票以外的其它发票25份以上不满50份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满25份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损毁定额发票10万元以上或者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定额发票以外的其它发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1.虚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金额不满5000元的或者虚开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金额不满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金额5000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或者虚开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金额1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金额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或者虚开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金额10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金额150万元以上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2.非法代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代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代开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代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金额不满5000元的或者代开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金额不满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代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金额5000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或者代开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金额1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代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金额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或者代开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代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金额100万元以上或者代开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金额150万元以上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3.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单位,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对印制发票的单位,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罚款。
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1.涉及发票份数不满10份或票面金额累计不满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涉及发票份数10份以上不满50份或票面金额累计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涉及发票份数50份以上不满100份或票面金额累计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涉及发票份数100份以上或票面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1.情节一般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4.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由税务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
1.涉及发票份数不满10份或票面金额累计不满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涉及发票份数10份以上不满50份或票面金额累计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涉及发票份数50份以上不满100份或票面金额累计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涉及发票份数100份以上或票面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1.情节一般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由税务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涉及发票份数不满10份或票面金额累计不满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涉及发票份数10份以上不满50份的或票面金额累计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涉及发票份数50份以上不满100份的或票面金额累计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涉及发票份数100份以上或票面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6.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1.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不满1万元的,处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款20%以下的罚款。
2.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款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3.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0万元以上的或以前发生过同类违法行为受过税务行政处罚,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的,处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款的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27、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违反该规定且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60日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超过60日仍未改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申报管理类 28.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非首次发生逾期,违反该规定且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4.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9、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60日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超过60日仍未改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税款缴纳类 30.偷税(逃避缴纳税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 
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没有第2档、第3档裁量阶次所列情形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①5年内被税务机关首次发现有偷税行为的;②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③主动补缴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的;④检举他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税且提供重要线索,已经查证属实的;⑤违法情节较轻、适用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①因偷税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5年内再次偷税的;②采取《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所称的逃避、拒绝方式阻扰税务机关检查的。
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①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税务机关检查的;②违法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1、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 。
1.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没有第2档、第3档裁量阶次所列情形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①5年内被税务机关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②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③主动补缴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的;④检举他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税且提供重要线索,已经查证属实的;⑤违法情节较轻、适用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2.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①因偷税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5年内再次偷税的;②采取《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所称的逃避、拒绝方式阻扰税务机关检查的。
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①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税务机关检查的;②违法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2.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
1.(增加)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后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前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的,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不超过30%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2.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30%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不满5万元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50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4.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
1.逃避追缴欠税的税额不满10万元的,处欠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2.逃避追缴欠税的税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欠缴税款6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逃避追缴欠税的税额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处欠缴税款7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逃避追缴欠税的税额100万元以上的,处欠缴税款8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5.骗取出口退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处所骗取税款1倍的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所骗取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处骗取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处所骗税款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两年半以下。
5.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处骗取税款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半以上三年以下。
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6.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
1.以威胁方法抗拒不缴纳税款的,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以暴力方法抗拒不缴纳税款的,处拒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采用暴力、威胁方式致人伤害,但司法机关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拒缴税款5倍的罚款。
3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1.有特殊困难的,不予处罚。
2.主动配合税务机关采取措施追缴欠税或在责令限期缴纳期限届满60日内缴纳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3.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期限届满60日内仍不缴纳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4.阻碍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8.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1.扣缴义务人补扣或补收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已无法补扣或补收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9.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
1.纳税人拒不缴纳,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10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2.纳税人拒不缴纳,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拒不缴纳,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50万元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0.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1.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3.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4.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0万元以上的,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41.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
1.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总额不超过10%的,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2.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总额10%以上不超过50%的,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3.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总额50%以上的,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税务检查类 42.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      3.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 4.方式特别恶劣,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开展检查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纳税担保类 43.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1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不属于经营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属于经营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4.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1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由税务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不满10万元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2.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5.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1号令)第三十二条 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未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未缴、少缴税款不满10万元的,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2.未缴、少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3.未缴、少缴税款在50万元以上的,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协税义务类 4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做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接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对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1.造成税款流失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税款流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税款流失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税款流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7.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1.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8、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3.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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