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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2-07-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许可 |
行政权力岗位责任
序号 |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 前置条件 | 承诺时限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其他 |
一 | 行政许可(8项) | ||||||||
1 | 取水许可(一万方以下)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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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河道采砂许可 | 单位和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
3 | 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单位和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30个工作日 | ||
4 |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设置同意审批 | 单位和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
5 | 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5度以上国有荒地 | 社会组织、企业或公民等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
6 |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 社会组织、企业或公民等 | 县水利局 | 社会公开 | 无 | (一)符合水资源规划,服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指挥;(二)保障水资源安全;(三)保护水生态环境;(四)维护水工程安全运行;(五)保障游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六)达到开展水利旅游活动的各项要求。 |
20个工作日 | ||
7 | 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 社会组织、企业或公民等 | 县水利局 | 向申请人公开 | 无 | 1、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2、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3、不影响防洪,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4、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 20个工作日 | ||
8 | 迁移、损坏县管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县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社会组织、企业或公民等 | 县水利局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1个工作日 | ||
二 | 行政处罚(79项) | ||||||||
1 | 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2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3 |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桥梁等工程设施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4 |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5 | 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6 | 水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行政许可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7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除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9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10 | 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11 |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12 |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 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13 | 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14 | 围垦湖泊、河流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15 | 擅自侵占、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16 | 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17 | 未经河道管理单位批准或不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内采挖砂石、取土、淘金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18 | 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19 |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20 |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21 |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22 | 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23 | 跨州(地、市)、县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截水、引水、蓄水工程和河道整治工程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24 |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 工程管理单位和经营者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25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 | 建设单位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26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27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乱伐林木、库区围垦、开荒、取土、修坟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28 | 擅自操作大坝闸阀及其他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29 | 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房屋等设施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30 | 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31 | 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32 | 在库区内围垦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33 | 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34 | 擅自变更水利工程主要功能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35 | 非工程管理人员擅自操作蓄水、引水、输水、配水等设施或强行放水、引水、挖渠、堵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不征收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36 |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不征收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37 |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不征收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38 | 侵占、盗窃或者抢夺防汛物资,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文监测和测量以及其他水工程设备和器材,贪污或者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移民安置和补偿及其他水利建设款物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39 | 不服从防汛抗旱和水资源调度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40 | 发现破坏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或者报告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41 | 发现水利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或者报告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42 | 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国有水利工程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43 | 贪污、挪用水费或者水利工程管理维护经费、物资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44 | 其他不履行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职责的行为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45 |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固定标志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46 |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47 |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48 | 毁林、毁草开垦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49 |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50 |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51 |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52 |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53 |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54 |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55 |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56 |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57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58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59 |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60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61 |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62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批先建)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63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64 |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65 |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66 |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67 |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68 |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69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70 |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71 | 转包或变相转包所承担的业务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72 | 以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73 | 超出资质业务范围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活动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74 | 出借资质证书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75 | 连续两次年检不予通过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76 | 从业过程中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77 | 取得资质证书后两年内没有开展业务工作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78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79 | 24.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三 | 行政强制(7项) | ||||||||
1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2 |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3 | 强行拆除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4 | 强行拆除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5 | 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防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6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7 |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县防汛办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四 | 行政征用(1项) | ||||||||
1 | 紧急防汛抗洪和抗旱时期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 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社会、团体、个人 | 县防汛办 | 公开 | 无 | 无 | 立即处理,事后依据流程办理(15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五 | 行政收费(3项) | ||||||||
1 | 水资源费 | 社会组织、企业或公民等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公开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检查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 |
2 | 河道采砂管理费 | 采砂单位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青海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互助土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检查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 ||
3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社会组织、企业或公民等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公开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无 | 项目竣工验收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检查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 |
六 | 行政监督(8项) | ||||||||
1 | 对水土保持情况监督检查 |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或公民等 | 水利局水保站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不定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2003.8.27)第73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2 | 对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县水利局水利水政办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不定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2003.8.27)第73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3 | 水资源费统一管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取水许可、用水定额管理、水功能区及河道排污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管理的检查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不定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2003.8.27)第73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4 | 水利专业建设工程监督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县水利局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不定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2003.8.27)第73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5 | 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监督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县水利局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不定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6 | 水污染防治监督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县水利局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不定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7 | 河道采砂活动监督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水政执办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不定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8 | 对取用水户的监督检查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水政办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不定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七 | 行政检查 (8项) | ||||||||
1 | 对已批复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检查 | 单位或个人 | 水土保持工作站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行政许可法》第73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2 |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单位或个人 | 县防汛办 | 公开 | 无 | 无 | 立即处理,事后依据流程办理(1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2003.8.27)第73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3 |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检查 | 各市、县(区)水务(利)局;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 县水利局水利水政办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2003.8.27)第73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4 | 对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进行检查 | 县、乡(镇)级人民政府 | 县防汛办 | 公开 | 无 | 无 | 立即处理,事后依据流程办理(1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2003.8.27)第73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5 | 对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进行检查 |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管理单位 | 县防汛办 | 公开 | 无 | 无 | 立即处理,事后依据流程办理(1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2003.8.27)第73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6 | 防汛检查 | 有关部门和单位 | 县防汛办 | 公开 | 无 | 无 | 立即处理,事后依据流程办理(1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2003.8.27)第73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7 | 旱灾预防及抗旱工作检查 | 乡(镇)级人民政府 | 县防汛办 | 公开 | 无 | 无 | 立即处理,事后依据流程办理(1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2003.8.27)第73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8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县水务局;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 县水利局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2003.8.27)第73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八 | 其他行政权力(3项) | ||||||||
1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报告备案 | 企事业单位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15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号2005.4.27)第104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2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 违法单位法人或个人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无 | 无 | 15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号2005.4.27)第104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
3 |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的调解 | 各市(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 公开 | 无 | 无 | 15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号2005.4.27)第104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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