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5-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许可 |
同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1号
申请人:*** 性别:男 出生年月:***
住所:***
被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下发的《同德县自然资源局限期拆除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同德县自然资源局下发的《同德县自然资源局限期拆除决定书》。
申请人称:同德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人在有规划许可证件的情况下下发了《同德县自然资源局限期拆除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4年7月3日、2014年7月5日分别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法律依据不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同德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10月18日下发的《同德县自然资源局限期拆除决定书(同自然资拆字(2021)第001号)》。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代)
2021年12月13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