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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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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2-05-2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许可

同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25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1号

申请人:***    性别:男    出生年月:***

住所:***      

被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下发的《同德县自然资源局限期拆除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同德县自然资源局下发的《同德县自然资源局限期拆除决定书》。                                   

申请人称:同德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人在有规划许可证件的情况下下发了《同德县自然资源局限期拆除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4年7月3日、2014年7月5日分别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法律依据不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同德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10月18日下发的《同德县自然资源局限期拆除决定书(同自然资拆字(2021)第001号)》。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代)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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