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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1-08-0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省内法规 |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第9部分 社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等。
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社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63/944.1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第1部分 社会单位
3 术语和定义
DB63/944.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区
城镇按地理位置划分的居民住宅区。
3.2
社区物业服务企业
社区内对建筑物及配套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护、养护和管理,维护社区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组织。
3.3
社区消防工作站
依托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由社区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联合建立的社区消防安全防范工作组织。
4 建设要求
4.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4.1.1 社区消防工作站每日应对居民住宅区进行防火巡查,包括以下内容:
a) 各类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有无损坏、失效、遮挡、埋压、圈占情况;
b) 消防安全标志、消防宣传标语和标牌是否完好;
c)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d) 对鳏、寡、孤、独人员是否登记造册,援助措施是否落实;
e)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1.2 社区消防工作站、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社区内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对公用的建筑消防设施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4.1.3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社区消防工作站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加强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4.1.4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社区消防工作站负责人应组织验收。
4.2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4.2.1 社区应建立专兼职或志愿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4.2.2 社区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消防器材箱,配备灭火器、水带、水枪、消火栓扳手、手摇式火灾警报器等消防器材。
4.2.3 消防工作站工作人员、物业服务企业员工和社区志愿消防队员应熟悉下列内容:
a) 社区内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使用方法;
f) 报火警、初起火灾处置程序;
g)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2.4 社区消防工作站、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应熟悉本社区灭火力量和扑救初起火灾的组织指挥程序。
4.2.5 社区发现火灾的人员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消防工作站和消防志愿者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a) 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迎接指引消防车到场,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传达火场指挥员指令;
h) 使用社区内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
i) 呼叫、组织、引导火灾现场居民疏散;
j) 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和鳏、寡、孤、独人员;
k) 组织火场警戒,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4.3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4.3.1 社区消防工作站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志愿者、居民和社区单位人员参加的疏散逃生演练。
4.3.2 消防工作站应掌握社区鳏、寡、孤、独人员情况,定期上门开展消防安全服务,确定发生火灾时实施救助的人员。
4.3.3 火灾发生后,消防工作站、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和消防志愿者应立即采取广播、呼叫等方式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4.4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4.4.1 社区消防工作站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居民和辖区单位的消防教育,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根据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
4.4.2 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员工、志愿消防队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a) 本社区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l) 消防器材设施的性能、使用方法;
m)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知识。
4.4.3 社区消防工作站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居民防火公约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安全用电、用气、用火;
n) 不损坏、挪用、圈占社区公共消防设施;
o) 不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
p) 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q) 发现火灾立即报火警;
r) 积极参加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4.4.4 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置固定宣传标牌、设施:
a) 在社区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公益广告牌、宣传栏、安全警示牌,张贴居民防火公约;
s) 在每栋住宅楼的单元门口设置“楼道清、阳台清、厨房清,关电源、关燃气、关门窗”提示牌;
t) 利用社区文化活动站、社区网站、公告栏等文化活动设施,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
其他消防安全标志按照DB63/944.1附录A设置。
5 验收
5.1 公安派出所对社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进行验收。
5.2 社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a) 组织验收人员对社区进行检查;
u) 提问消防工作站、物业服务企业员工5人,检查消防器材使用、报火警知识;
v) 检查防火巡查、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情况;
w) 检查社区防火公约、提示牌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社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a) 员工不懂消防器材使用、报火警知识人数低于被提问总人数80%的;
x) 社区消防设施存在严重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
y) 消防车道搭建建筑物、设障碍物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z) 标志设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
aa) 没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
5.4 经验收达标的社区,由公安派出所颁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达标单位”证书。
5.5 检查发现验收达标社区不再符合达标条件的,发证单位应收回达标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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