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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1-08-0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省内法规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第10部分 宗教活动场所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8-09 浏览次数: 【字体: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等。
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宗教活动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63/944.1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1部分 社会单位
3 术语和定义
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开展宗教活动的佛教寺院、道教宫观、伊斯兰清真寺、天主和基督教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以及信教公民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其他固定场所。
DB63/944.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建设要求
4.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4.1.1 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至少应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4.1.2 宗教活动场所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b)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c) 殿、堂内电线布置是否按要求进行穿管敷设,祭祀、焚香、祷告、煨桑是否在指定区域、位置进行,是否专人进行监护;
d) 殿、堂内存放物品是否分类、分堆和分组存放;通道宽度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放影响安全的物品等;
e) 各殿、堂值班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f) 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防供水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g) 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h) 消防值班情况及相关记录;
i)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j)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情况;
k) 香、烛以及其他物品是否按照在指定场所存放,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l)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1.3 宗教活动场所应制定并落实防火巡查制度,确定防火巡查人员,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
4.1.4 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m) 门窗关闭、完好情况和香、烛存放有无违章;
n) 消防水源、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o) 重点殿、堂和部位人员在位情况;
p) 电气线路穿管、完好情况;
q) 有无其他异常情况。
4.1.5 宗教活动场所人员应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场所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防火检查。
4.1.6 宗教活动场所人员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r) 消防用水、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等设施、器材是否完好;
s) 有无遗留火种现象;
t) 香、烛以及其他物品存放有无违章;
u) 门窗关闭、完好情况;
v) 有无其他异常情况。
4.1.7 因维修、施工等需要动用明火时,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至少进行下列检查:
a) 动火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
w) 动火地点与周围建筑、设施等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动火地点附近四周是否有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
x) 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是否落实。
4.1.8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4.1.9 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4.1.10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4.2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4.2.1 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4.2.2 人员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人员应在1 min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 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人员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y) 电话通知值班人员,参加灭火和疏散工作。 
4.2.3 火灾确认后,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 min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a) 通讯联络组通知人员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人员;
z) 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场所的消防器材、设施控制和扑救火灾;
aa) 物资抢救组按分工抢救物资;
ab) 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4.3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4.3.1 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有关人员应熟悉本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
4.3.2 应根据本场所实际,配备相应的灭火、救援和物资疏散的装备、器材。
4.3.3 火灾发生时,有关人员应按照预案要求组织疏散人员和物资。
4.3.4 火灾无法控制时,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4.4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4.4.1 宗教活动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
a) 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ac) 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ad) 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4.4.2 宗教活动场所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4.4.3 场所应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利用板报、展板、专栏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4.4.4 宗教活动场所人员应经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4.4.5 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宗教活动场所人员应达到以下要求:
a) 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ae) 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af) 掌握本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ag) 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ah) 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4.4.6 宗教活动场所按照DB63/944.1附录A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5 验收
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验收应按照DB63/944.1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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