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海南州人民政府

政府工作部门

各县政府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同德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9-0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省内法规

机构编制基础知识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01 浏览次数: 【字体:

1.机构:

指在行政管理领域中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职能、党务管理职能、公益服务职能或其他管理、服务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目前,列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机构主要有: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等。从目前机构编制管理的范围看,机构可以分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

2.合署办公机构:

指工作性质相近或联系紧密,在同一处所合并办公的两个机构。一般指党委机构和政府机构合署办公,如州纪委和州监察委。合署办公机构的基本特征:一是实质是两个机构,分别刻制印章,可以以共同或各自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二是在党政机构序列中保留各自的名称,机构实体、人员编制及党政领导关系一般列入党委机构,不计入政府机构限额。三是可分别核定领导职数、配备领导班子。四是内设一套办公厅(室)、机关党务、干部人事、行政后勤机构。

3.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指一个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以两个名称对外开展工作。所谓一个机构,是指一个领导班子、一套内设机构,统一核定编制、配备领导职数、设置内设机构。所谓两块牌子,是指某一机构有两个名称,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外使用相应的名称,分别刻制印章。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不是两个机构。采取两块牌子的机构形式,只限于表示两种性质相同的身份。

4.挂牌机构:

指一个机构承担多项职责,因工作需要加挂牌子,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在不同场合以相应名称对外开展工作的机构。挂牌机构往往是以其中的一块牌子为主,同时由于承担某项职责,又加挂另一块牌子。挂牌机构一般不单独核定编制和领导职数,有相对独立的工作体系。实践中,挂牌机构容易造成职责权限不清以及管理上的混乱,应尽量减少或避免。

5.议事协调机构:

指为加强某些跨领域、跨部门重要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而设立的工作协调机构。根据行政管理需要,中央和地方都设置了议事协调机构。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形:一是为加强对涉及跨领域跨部门重要工作或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的组织协调而设置,如扶贫开发、信息化等议事协调机构。二是为完成涉及军地合作任务而设置,如国防动员、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等议事协调机构。三是为应对重大公共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而设置,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抗震救灾等议事协调机构。四是为加强某方面工作的领导或履行国际公约而设置,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防治艾滋病等议事协调机构。五是为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或重大项目建设而设立,如三峡工程建设、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等议事协调机构。

议事协调机构在组织跨领域、跨部门重要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在实际运行中,有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重复甚至替代了职能部门的工作,导致新的职责交叉;有的设置了实体性办事机构,增加了工作层次和环节;还有的层层向下布置工作,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系统。这些都不利于发挥职能部门作用,不利于强化和落实责任,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降低行政成本。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原则上不单独设置,具体工作由相关部门承担;单独设置的,计入机构限额。

6.编制:

广义的编制是指各种机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的定额、结构和领导职数配置;狭义的编制也称人员编制,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人员编制是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之一。

7.人员编制:

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编制就是法律。(《邓小平文选》第2卷)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一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不得突破。人员编制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两大类。

8.行政编制:

指我国党政机关使用的人员编制,包括国家机关、各党派和部分社会团体使用的人员编制,其经费由行政经费开支。行政编制的使用是与国家的政治与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这就决定了行政编制要有较强的外在约束,不能随意扩大。由于使用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工资和日常办公经费由国家财政开支,因此必须严格控制全国行政编制规模。

9.事业编制:

指各类事业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与行政编制相比,事业编制使用范围广泛,经费形式有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等形式。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对下级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实行动态管理。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把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不得把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

10.政法专项编制:

指在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含监狱、戒毒)系统所使用的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实行单列,由中央统一领导,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级管理。根据改革和管理需要,在铁路、民航等中央相关部门中也使用了政法专项编制。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政法机关一般使用政法专项编制,实行单列管理。

11.超编进人:

指机关、事业单位超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补充工作人员,造成实际工作人员数额多于编制限额的行为。

12.机构编制立法:指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法律程序,进行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起草、拟定、审核、颁布和修改等活动的统称。

13.“一支笔审批制度:

指机构编制事项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专项办理、统一审批的工作制度。凡机构编制事项,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一家承办、一家审批、一家行文,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

14.“三定规定:

指对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等内容进行确定(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简称三定)。按照规定的统一体例和审核审批程序,由党委、政府印发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范性文件。

15.越权审批机构编制:

指超越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审批机构编制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以外的其他机构,超出职权权限审批机构编制;另一种是地方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编制。

16.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指机关、事业单位超过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使得实际配备领导干部的级别高于该机构规格的行为。

17.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指机关、事业单位超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数额配备领导干部,造成实配领导干部数额多于核定限额的行为。

18.高配:

指某一职位领导成员行政级别高于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该机构规格相对应的职位层次的行为。以低职高配等形式高配领导干部的行为属于违纪违规行为,应坚决予以遏制。

19.挪用编制:

指机关、事业单位在规定的使用编制类别及核定的编制总额之外,擅自将其他层级、单位或其它类别的编制挪到本层级、本单位使用。

20.吃空饷:

指机关、事业单位以虚报、瞒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领财政资金的行为。吃空饷既是机构编制违纪行为,也是干部人事违纪行为和财经违纪行为,通常采取以少报多、以无报有、重复报领等方式。

21.挤占编制:

指专门用于某一岗位的编制被其他人员占用,使该岗位无法补充专门人员的行为。在行政机关,一般指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占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编制,或上级行政机关占用下级行政机构的编制。在事业单位,经常发生在教育、卫生、文化等下属事业单位较多的部门,比如管理人员占用一线教师、医护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使用的编制。挤占编制是不严格执行编制使用范围规定的一种现象,容易造成编制结构不合理、人员管理混乱、应予以禁止。

22.超限额:

指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总额外,自行增设机构、补充人员、配备领导干部等行为。

23.条条干预:

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对本系统下级部门和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直接或间接进行干预的行为。

24.混编混岗:

指机关、事业单位未实行定编到人,没有明确在岗人员的编制性质,将不同类别的编制和人员交叉使用,致使人员身份和岗位职责不相符,从而造成人员、编制和岗位管理混乱的行为。根据机构编制法规和政策规定,行政机关使用行政编制,设置行政岗位,人员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设置事业岗位,人员使用事业编制。

25.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指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机构、核定编制,进行控编审核、实行定编定岗到人,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和实有领导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一致的工作制度。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要求各级机构编制、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建立健全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常态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实现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数相对应的实名制目标。

26.机构编制管理:

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运用科学的原理、原则和方法,对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等进行的管理活动的总称。机构编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体制管理、职能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编制管理、编制结构管理和领导职数管理。

27.机构编制管理的对象:

机构编制管理的对象是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由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重点是管政策、管总量、管结构。

28.机构编制监督检查:

指动态督查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督促落实机构编制管理各项政策规定,纠正、查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维护机构编制工作权威性的一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机构编制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机关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量控制情况;违反规定设置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吃空饷和上级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等问题;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机构编制举报受理和查处违反机构编制规定问题的情况;机构编制统计情况;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机构编制部门。

29.责任追究:

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进行的问责。其实质是做到有权必有责,权责必对等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对需要追究机构编制违纪责任的人员,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0.“12310”举报电话:

机构编制部门受理举报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的专用电话。举报人如需向青海省委编办举报,可直接拨打“12310”;如向海南州委编办举报,可在“12310”前加拨区号(0974)。“12310”受理以下问题的举报:

(一)超编进人的;

(二)擅自设立机构或者提高机构级别的;

(三)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

(四)擅自变更机构职责、权限的;

(五)上级业务部门以发文、开会议、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的;

(六)违反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或审核、审批程序的;

(七)违反三定规定和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

(八)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的;

(九)挤占、挪用编制,及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十)其他违反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31.机构编制审计主要内容:

(一)经济责任审计中有关机构编制审计的主要内容

1.机构设置情况。主要看是否按照机构限额或者有关规定设置机构,机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2.编制和领导职数使用情况。主要看是否在核定的编制内配备人员,是否按照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3.有关规定执行情况。主要看是否遵守机构编制纪律规定,是否存在擅自设立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违纪违规问题。

(二)日常审计中有关机构编制审计的主要内容

1.超编进人、编外聘用员额情况。

2.编制虚假预算,虚报冒领财政资金问题。

3.“吃空饷问题。

4.在项目经费中安排超编人员和自行设立机构经费等问题。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