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103000000/202409080000000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9-0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扶贫开发局 |
同德县乡村振兴局权力清单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共海南州委办公室、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德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南办发〔2016〕18号)和《中共同德县委、同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同德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同发〔2016〕16号),设立同德县扶贫开发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二、主要职责
(一) 贯彻落实国家、省、州有关扶贫开发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拟订全县扶贫开发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扶贫开发有关配套政策措施建议。
(二)组织起草有关扶贫开发的规章草案及政策措施,拟订农村贫困人口扶持标准和扶持对象,组织开展贫困状况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
(三)拟订扶贫资金的管理办法和分配方案,指导和监督扶贫资金的使用,执行信贷扶贫贴息资金的使用计划。
(四)负责扶贫开发项目的筛选、审核以及上报;监督检查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工作,承担扶贫开发绩效考评工作。
(五)组织开展贫困劳动力转移和贫困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工作,组织申报并扶持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发展。
(六)协调推进定点扶贫、对口支援帮扶工作。组织协调县直机关的定点帮扶和社会扶贫工作。
(七)组织开展扶贫政策和扶贫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协调解决扶贫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八)贯彻执行精准扶贫方针政策,组织实施精准扶贫开发为主的扶贫工作,制订全县精准扶贫规划。
(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权力事项即依据
(一)行政检查(共2 项)
1.扶贫开发工作考核
依据:《中共同德县委、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同德县高原美丽乡村和扶贫攻坚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同办发〔2015〕30号)“县高原美丽乡村和扶贫攻坚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成考核验收组,制定考核验收方案,细化量化考核指标,对高原美丽村庄和扶贫攻坚村建设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验收。”
2.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检查
依据:《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27号 2011.11.14)“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投向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和贫困村,集中用于培育特色优势产业、提高扶贫对象发展能力和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增加直接扶持到户资金规模。创新扶贫资金到户扶持机制,采取多种方式,使扶贫对象得到直接有效扶持。使用扶贫资金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确保扶贫对象优先受益,产业扶贫项目要建立健全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的利益联接机制。完善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开展绩效考评。建立健全协调统一的扶贫资金管理机制。全面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强化审计监督,拓宽监管渠道,坚决查处挤占挪用、截留和贪污扶贫资金的行为。”
《关于印发〈青海省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青扶局〔2011〕30号 2011.3.7)第二章第7条“ 各县(市)扶贫开发部门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本县所有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上级扶贫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行政监督(共2项)
1.扶贫项目筛选、审核、申报竣工验收
依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国发【2001】23号)第三条第12款“制定规划,落实任务。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分别制定本地区的扶贫开发规划。规划要以县为基本单元、以贫困乡村为基础,明确奋斗目标、建设内容、实施措施、帮扶单位和资金来源。制定规划要实事求是、综合设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统一评估,统一论证,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分期分批地解决问题。”
2.扶贫开发工作督查督办
依据:《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27号2011.11.14)“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建立片为重点、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的工作机制,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综合协调职能,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加大省县统筹、资源整合力度,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进一步完善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工作部门和重点县的扶贫开发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各级组织部门要积极配合。东部地区各省(直辖市)要进一步加大对所属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的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解决城镇化进程中的贫困问题。”
《关于印发〈青海省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青扶局〔2011〕30号 2011.3.7)第三章第13、14、15、16条“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检查。检查州、县级扶贫开发部门和有关建设(实施)单位是否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和期限组织实施;是否实行了建设项目公示公告制;是否建立项目质量效益保证体系,是否有完善的规章制度;项目质量是否符合实施方案和建设要求;项目变更是否按规定进行报批;是否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依法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检查。检查项目资金下达、拨付、到位落实情况(包括配套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扶贫开发资金是否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有关财经法规,支付是否按照合同执行;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有无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资金,有无虚列项目资金支出、白条抵账、虚假会计资料和大额现金支付,有无违纪、违规、违法等行为。
第十五条 项目招标投标及合同检查。凡具备招标条件的扶贫开发项目,是否按项目批复、实施方案、招标采购方案组织招投标和物资采购;招投标和物资采购运作是否规范合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是否合法、严密、规范;是否严格履行合同协议。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检查。参与扶贫开发项目的验收,检查竣工验收程序是否规范,相关文件资料和档案是否齐全和规范,主要结论和意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有项目验收报告和审计报告。基础设施和公益性等项目验收后是否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三)其他行政权力(共4项)
1.扶贫开发对象动态管理
依据:《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27号 2011.11.14)第三条第9款“在扶贫标准以下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为扶贫工作主要对象。建立健全扶贫对象识别机制,做好建档立卡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确保扶贫对象得到有效扶持。逐步提高国家扶贫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高于国家扶贫标准的地区扶贫标准。”
《中共青海省委农村牧区及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青农组〔2014〕3号 2014.3.10)“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国家制定统一的扶贫对象识别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坚持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按照县为单位、规模控制、分级负责、精准识别、动态管理的原则,对每个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建设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专项扶贫措施要与贫困识别结果相衔接,深入分析致贫原因,逐村逐户制定帮扶措施,集中力量予以扶持,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稳定脱贫目标。(国务院扶贫办、民政部、中央农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共青团中央、中国残联等)”
2.扶贫开发规划编制
依据:《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27号 2011.11.14)“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扶贫开发工作的指导,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协调落实各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年要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要进一步强化各级扶贫机构及其职能,加强队伍建设,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管理水平。贫困程度深的乡镇要有专门干部负责扶贫开发工作。贫困地区县级领导干部和县以上扶贫部门干部的培训要纳入各级党政干部培训规划。各级扶贫部门要大力加强思想、作风、廉政和效能建设,提高执行能力。”
3. 组织开展专项扶贫工作
依据:《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27号2011.11.14)“(十二)易地扶贫搬迁。坚持自愿原则,对生存条件恶劣地区扶贫对象实行易地扶贫搬迁。引导其他移民搬迁项目优先在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实施,加强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衔接,共同促进改善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充分考虑资源条件,因地制宜,有序搬迁,改善生存与发展条件,着力培育和发展后续产业。有条件的地方引导向中小城镇、工业园区移民,创造就业机会,提高就业能力。加强统筹协调,切实解决搬迁群众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十三)整村推进。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自下而上制定整村推进规划,分期分批实施。发展特色支柱产业,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提高自我发展能力。以县为平台,统筹各类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源,集中投入,实施水、电、路、气、房和环境改善“六到农家”工程,建设公益设施较为完善的农村社区。加强整村推进后续管理,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巩固提高扶贫开发成果。贫困村相对集中的地方,可实行整乡推进、连片开发。(十四)以工代赈。大力实施以工代赈,有效改善贫困地区耕地(草场)质量,稳步增加有效灌溉面积。加强乡村(组)道路和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开展水土保持、小流域治理和片区综合开发,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夯实发展基础。(十五)产业扶贫。充分发挥贫困地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优势,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培植壮大特色支柱产业,大力推进旅游扶贫。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通过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互助资金组织,带动和帮助贫困农户发展生产。引导和支持企业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带动贫困农户增收。(十六)就业促进。完善雨露计划。以促进扶贫对象稳定就业为核心,对农村贫困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对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给予生活费、交通费等特殊补贴。对农村贫困劳动力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加大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就业的扶持力度。(十七)扶贫试点。创新扶贫开发机制,针对特殊情况和问题,积极开展边境地区扶贫、地方病防治与扶贫开发结合、灾后恢复重建以及其他特困区域和群体扶贫试点,扩大互助资金、连片开发、彩票公益金扶贫、科技扶贫等试点。(十八)革命老区建设。国家对贫困地区的革命老区县给予重点扶持。”
4.监管干部驻村联户工作
依据:《中共海南州委组织部 海南州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海南州扶贫开发干部驻村及联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组干〔2014〕91号2014.10.13)“各地各单位要统筹协调,上下联动,加强对干部驻村工作的管理。要结合扶贫开发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干部驻村具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驻村工作的考核机制,确保工作卓有成效,顺利开展。”
《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27号2011.11.14)“加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健全党员干部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选好配强村级领导班子,突出抓好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鼓励和选派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愿意为群众服务的优秀年轻干部、致富带头人、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退伍军人、高校毕业生等到贫困村工作,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组)作用。发展集体经济,增加村级集体积累。尊重贫困地区群众在脱贫致富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其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通过自身努力增加收入,改变落后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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