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103000000/202409080000000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9-0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四个办 |
“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审批服务事项目录(同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1项)
序号 | 实施主体 | 办理方式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相关部门需共享信息 | 办理时限 | 最多跑几次 | 备注 |
1 | 同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网上办 马上办 | 医师、护士执业许可审核转报上级部门 | 1.《执业医师法》第13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14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17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3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3.《护士条例》第5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第7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8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4.《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3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 行政许可 | 无 | 12日 | 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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