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103000000/202409080000000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9-0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四个办 |
“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审批服务事项目录(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项)
序号 | 实施主体 | 办理方式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相关部门需共享信息 | 办理时限 | 最多跑几次 | 备注 |
1 | 同德县市场监管局 | 马上办 网上办 | 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2.6)第3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第4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第14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第17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18条: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20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21条: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第34条: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 行政许可 | 1.投资主体身份信息; 2.涉及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的前置审批信息需共享; 3.注销时需税务部门共享清税信息; 4.房屋产权证 | 办理时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确定 | 2次(受理、发照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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