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实施主体 | 办理方式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相关部门需共享信息 | 办理时限 | 最多跑几次 | 备注 |
1 | 同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一次办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 |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57号)第六条 基金收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 行政征收 | 无 | 30日内 | 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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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次办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 《青海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重新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青社服局函〔2018〕56号) | 行政确认 | 无 | 30日内 | 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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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次办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三条待遇审核环节受理申领人提出申领一次性待遇申请时,要求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一)身份证件;(二)出国(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境)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三)死亡的,提供医院或派出所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第六十四条审核通过后,待遇审核环节将有关信息送账户管理环节,接到其反馈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ー次性支付核定表》(表4-2)后予以复核复核无误的,送待遇支付环节。第六十五条申领人对一次性待遇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申请时,待遇审核环节予以重核,将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确有调整的,应及时通知待遇支付环节,并保留重核及修改的记录。 | 行政确认 | 无 | 30个工作日 | 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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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一次办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发放 |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 第七十五条 待遇支付环节定期对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职)人员和按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证,向享受待遇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并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一)离退休(职)人员身份证件及生存证明(采取指纹鉴定的地区,应提供指纹样本)等;(二)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人员的身份证件及生存证明等。 | 行政给付 | 无 | 当日办结 | 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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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一次办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次性支付 |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三条 待遇审核环节受理申领人提出申领一次性待遇申请时,要求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一)身份证件;(二)出国(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境)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三)死亡的,提供医院或派出所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行政给付 | 无 | 20个工作日 | 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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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一次办 | 失业保险登记及待遇核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1.1)第8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 行政确认 | 参保单位、工商、民政、税务等部门注册信息、税务部门征缴信息 | 即时办 | 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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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同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一次办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确认 | 《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04年5月19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根据2011年11月17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修改)。第29条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根据所申请的待遇项目提交一下相关补充资料:(一)被供养人户口薄、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三)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四)养父母、养子女的关系证明;(五)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行政确认 | 公安、民政信息 | 30日内 | 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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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一次办 | 失业保险金发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5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本人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46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第47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个人失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和赡养系数确定,但是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行政给付 | 公安、民政信息 | 即时办 | 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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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一次办 |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6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 | 公安、民政信息 | 即时办 | 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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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一次办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发放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六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预留1到2个月的周转资金,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 行政给付 | 无 | 每月25日前 | 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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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一次办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次性支付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第四十一条 转出地县社保机构接到《接收函》和相关材料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应及时通过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打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按照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于次月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将《审批表》寄送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并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 行政给付 | 无 | 每月25日前完成 | 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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