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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1-01-1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随机一公开 |
同德县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同德县统计局是负责组织、协调本县区域内统计工作,执行国家和地方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职能部门。为提高综合管理水平和行政执法水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透明度,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公开公正执法,特制定同德县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青海省统计管理条例》《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等统计法律法规。
二、工作程序
依法对统计管理对象进行统计法律、法规检查时,在统计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须执行下列工作程序:
(一)检查程序
1.统计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国家、省、州统计部门的统一部署或根据本单位工作计划,在辖区范围内“双随机”或有针对性的选择检查对象。
2.统计行政执法检查时必须有两名或以上的检查人员并出示相关统计执法证件方能进行统计检查工作,否则被检查单位有权拒检。
3.检查过程中,统计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根据检查需要有权调阅该单位有关的统计表、台帐、票据及财会帐目等原始凭证和记录,有权调取被检查对象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的数据录入、处理系统中的有关资料。
4.统计检查可以对统计法律、法规知识普及情况、统计报表填报质量情况、统计基础建设等进行全面综合检查,也可有计划地进行单项或几项检查。
5.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要如实填写检查登记表,做好笔录,搜集原始证据。统计违法案件的定性需经县统计局审定。
(二)查处程序
1.县统计局在对严重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进行处罚时,采取立案、调查(听证)、处理、结案等形式。
2.县统计局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必须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并由两名统计执法人员参加,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统计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3.县统计局在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时,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未向当事人告之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未经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统计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三)听证程序
听证会由行政机关指定人员主持,召集当事人、调查取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1.根据省、州有关文件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时(即对个人处5000元或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0元或50000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其收到《听证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县统计局书面提出。县统计局在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听证由县统计局指定的非本案调查者以及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主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
(四)执行程序
1.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统计行政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自收到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同德县统计局交纳罚款。
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县统计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当事人不按期缴纳罚款的,按规定每日加收罚款数额3%的罚金。
4.统计行政案件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三、统计局执法机构人员公示
按照要求在“净秀同德”信息网向社会公开统计执法机构人员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统计行政执法制度通过“净秀同德”信息网进行公示。
五、本制度未有规定或是规定不全的,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来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同法律法规及上一级部门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上一级规定为准。
六、本制度自2020年3月17日起施行。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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