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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1-01-13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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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县卫生计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3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同德县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 关于报送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的通知>的通知》(同法政组[2020]4号)文件要求,紧密联系卫生监督工作实际,突出问题导向,把大力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作为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来抓,现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度落实情况

同德县卫生计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照《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青司法[2019]109号)文件精神,制定了本部门的执法“三项制度”。(一)坚持在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形式上求“全”。一是公示内容注重全面。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目前,将单位的主要职能、主要职责、行政处罚事项、行政执法运行流程图,依据、程序、结果,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经以及办公电话、办公地址全部通过办公场所进行了公示。  

(二)坚持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内容上求“实”。作为“三项制度”试点工作的关键和薄弱环节,卫生监督所坚持以查改问题为导向,行为规范为目的,求真务实。一是执法文书要规范化。按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规范各执法文书的填写要求。二是强力推进执法行为全过程记录。目前现场执法记录仪有3个、现场手持执法终端1个、照相机等执法设备,执法全过程记录方面,主要用文字图片记录,指定专人收集图片资料,实现“痕迹化”管理。  

 (三)坚持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法上求 “严”。一是积极探索实践“办案前开会”制,及时、准确把握正确的办案方向。二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内容、流程,及时上报卫生监督信息平台。

二、存在问题

1、我队执法人员属于非专业人员,专业性不强;

2、虽然卫生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已初步制定,但在实施上不够深入、具体、全面;

3、执法全过程记录方面局限于文字记录和图片记录,制作入卷方面还不够规范;

4、执法公示方面,因我队无部门网站、公众号,公示局限于信息平台及办公场所;

三、下一步计划

加强卫生监督人员学习,提高执法能力;进一步建立完善“三项制度”,明确行政执法公示;加强“三项制度”的落实。

附:1、同德县卫生计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2、同德县卫生计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行政处罚)流程图

3、同德县卫生计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卷归档管理制度

4、执法音像管理制度;卫生监督执法制度

                 同德县卫生计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0年3月12日


同德县卫生计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执法类别

项目

依据

提交处室(单位)

审核材料

审核重点

备注

1

行政处罚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卫生部令第80号

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县卫生健康局

1.案件受理记录;    2.立案报告; 3、现场笔录 4.主体证明材料;   5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6.合议记录;  7.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8.行政处罚决定书;
9.结案报告;10案件回头看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罚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是否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和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承办部门是否采纳。 

2

行政处罚

对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采取控制措施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80 号 )第四十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县卫生健康局

1.案件受理记录;    2.立案报告; 3、现场笔录  4.主体证明材料;   5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6.合议记录;   7.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8行政处罚决定书;
9结案报告;10案件回头看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罚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是否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和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承办部门是否采纳。 

3

行政处罚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

国务院于1994年发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该法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44条还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菘停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以下的罚款。

1.案件受理记录;    2.立案报告;  3、现场笔录4.主体证明材料;5.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6.合议记录;   7.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8.行政处罚决定书;
9结案报告;10案件回头看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罚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是否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和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承办部门是否采纳。 


同德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流程图

同德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处罚程序

同德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案卷归档管理制度

 推进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和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卫生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同德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形成的各类执法文书,按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条  明确一名监督人员负责主管此项工作,日常的案卷管理。

第三条 建立健全归档制度,实行“一案一立”的原则,结案的案件都应具备完整、准确、系统的档案。

第四条  立案案卷,卷内文书必须有案卷封皮、卷内目录、现场检查笔录、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案件讨论记录、通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送达回执、罚没款收据、结案审查表,需要有其它证据、文书等材料的,也要收入。卷内材料按时间顺序排放。

第五条 现场处罚案卷,卷内文书必须有案卷封皮、卷内目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处罚决定书副本、罚没款收据、结案审查表。

第六条 案卷的整理归档应做到以下几点:

1.归档的文件材料种类、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应齐全完整;

2.案卷的排列顺序原则上以时间顺序为准,依次排列;

3.案卷内的文件材料应依次排列顺序,编写页号,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用铅笔编写页号;

4.卷内文件材料要取掉金属物,对已破损和无装订线的文字材料,应按裱糊技术要求进行托裱(加边);字迹已经扩散和字迹不清楚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复制件放在本卷后面);

5.案卷内的文件材料用纸和书写格式要规范统一,严禁用红蓝黑铅笔、圆珠笔书写文件,不能用热敏传真件;对文件中红蓝黑铅笔、圆珠笔书写起草的文件和热敏传真件,要进行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复制件放在本卷后面);

6.案卷应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

7.案卷归档的存放条件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规定;

8.要有案卷登记本并如实记载。

第七条 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听证程序中形成的文字材料、视听材料、物证(含证物照片)、统计报表等均属立卷归档范围。

第八条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一案一卷。按照立案、取证、审理、送达、执行、结案的顺序装订。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材料作为附件一并装订。

第九条 执法案卷封皮应按规定逐项填写清楚,按规定格式逐件填写卷内目标。对文字材料的标准,不得随意更改或简化。没有标题的,应增补能确切反映卷内文件内容的标题。

第十条 案件办理终结后,应按规定及时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一般程序的案件由各承办科室人员负责装订与保存。

第十一条  简易程序的备案联保存五年;一般程序的案卷保存十五年;重大复杂的行政执法案卷保存二十年。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执法音像管理制度 

依照《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青司法[2019]109号)文件精神,制定了本部门的执法音像管理制度

第一条  在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可以采取文字记录的方式记录,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方式同时进行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条  在现场执法、调查取证、证据保全、举行听证、行政强制、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三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六)应当摄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天气情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五条  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保养、登记、管理以及音像记录的使用、归档、保存。

     第六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将音像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的,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储存。

     第七条  将音像记录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取证人员、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等信息,将其复制到光盘后附卷归档,保存期限与卷宗保存期限相同

     第八条  要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音像记录的调取权限。

   第九条  执法人员不得剪接、删改、损毁原始音像记录,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卫生监督执法制度

1、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卫生方针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卫生标准、技术规范。

 2、严格依法秉公执法,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格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3、卫生监督过程要正确使用、认真填写卫生监督各类文书,做到书写规范、内容详实、字迹清楚、适用法条准确、程序合法。

    4、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数量采样,并填写文书,样品剩余应按照规定统一处理,不得私分。

     5、实施行政处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罚款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没收的物品,实行统一造册管理。

6廉洁公正,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不吃、拿、卡、要,不得在被监督单位担任职务或发生有碍公正执法的经济关系。

7、要认真对待群众的举报、投诉,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遇重、特大复杂情况,应及时报告。

 8、工作时间及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不得酒后执行公务。

9、执行公务时必须着卫生监督服、佩带卫生监督标志,衣帽整洁,并出示证件。

10、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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