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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1-12-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随机一公开 |
同德县交通运输局信用体系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责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交通运输行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下称“双公示”)工作。
第二条 “双公示”坚持全面性原则。“公开为常态、不公开是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双公示”信息,要全部归集、公示,确保公示信息全面、合法。
第三条 “双公示”坚持准确性原则。将归集的交通运输行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分类,并将可公开的信息规范、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双公示”坚持及时性原则。按照国家和省市文件要求,局有关部门做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在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同时将信息推送至“青海信用体系”网站。
第五条 编制“双公示”目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全面梳理并编制“双公示”目录。
第六条 “双公示”的内容和标准。
(一)行政许可信息主要公示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批部门等信息,以及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依据、案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及其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处罚事由、行政相对人名称、处罚结果等可能涉及隐私保护等内容可依法依规逐步开展。
第七条 “双公示”信息的共享和应用。按照“谁产生、谁审核、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根据时限要求在长春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发布“双公示”信息,同时做好信息汇集上报工作。
第八条 建立“双公示”台账。记录“双公示”行政决定书文号、项目名称、行政决定日期、向市信用平台报送日期、局网站公示日期、是否在7个工作日内公示等内容。
第九条 “双公示”的工作机制。建立权责清晰的分级负责机制,明确“双公示”的监督责任、信息上报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调整公示信息,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双公示”工作长期、规范、有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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