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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3-04-1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财政信息公开 |
同政办〔2012〕99号 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保障金及工会经费代征代收工作的通知
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关于青海省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的通知》(青地税发[2008]40号)和《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青残联会发[2007]151号)精神,工会经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我县地税部门代征代收,但目前全县事业单位、企业、团体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经费,使我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经费的收缴率在全省位次靠后。为切实改变这一状况,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经费代征代收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每年4至5月,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全县企业、事业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基数进行确认审核,6月底前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必须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定清单》提供给地税机关,由地税机关负责将每年7至9月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入库。缴费单位在缴费时需向县地税局提交残联审核确认的《残疾人就业年报表》、《缴费通知书》和《青海省残疾人保障金审核申报表》。
二、每季度县工会对全县各类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进行核定,并将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会经费核定清单》提供给县地税局。各缴费单位务必将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内填写《青海省工会经费审核申报表》,并向县地税局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三、逾期未到县地税局申报或申报后不及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企事业单位,由地税部门下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催缴通知书》,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5‰的滞纳金。催缴后仍不缴纳的,县地税局将有关信息反馈给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由其向未缴费单位下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决定书》,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仍不缴纳的,由残联提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欠或拒不缴纳和上解工会经费的,经地税部门催缴无效后由县地税局移交县工会,县工会负责向县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欠缴金额每日收取5‰的滞纳金。
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县工会、县地方税务局要紧密配合,加强沟通与协作,及时总结代收工作的经验,针对代收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对症下药,强化措施,加强规范管理和督促检查工作,共同积极营造良好和谐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环境。
附:1、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2、关于青海省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的通知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残疾人保障金 工会经费 代征代收 通知
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0日印发
共印20份
青 海 省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青 海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青残联会发〔2007〕151号)
各州(市、地)残联、财政局、地税局,各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5年9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大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的力度,加强和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依法进行、全面覆盖和足额征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自2007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辖区内各类企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现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率达不到1.5%比例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央驻青、外省市驻青企业,三资企业、联营企业、民营企业及其它企业)。
二、征收办法
各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企业、事业(差额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单位均由所属行政区划的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具体办法按照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定的金额和省地税局下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征收。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核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核定,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第21号令规定的1.5%比例,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各企业用工单位应按时完成资料上报及审核工作,审核时间为每年4至5月。未按期办理年审手续的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基数以本地区上年度统计部门发布的年平均工资为准。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属地原则实行按年度征收,征期为每年的7月至9月。缴费单位直接到地税代征机关办理申报。地税代征机关凭缴费单位提供的经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确认后的《残疾人就业年报表》、《缴款通知书》和《青海省残疾人保障金审核申报表》受理缴费申报。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企业单位按照《规定》划分的征缴管辖范围进行属地征收和分级入库管理,具体划转入库方式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收票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票据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地税部门印章。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减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用人单位确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要缓交或减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查批准后,经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批复申请单位,并通知地方税务机关,方可减缴或缓缴。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处罚。按照《规定》第十条要求,未按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从每年10月1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三、工作经费
经省政府同意,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工作经费,按实际征收并划入财政资金的6%提取代征经费。
四、有关要求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是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全省残疾人就业工作、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秩序、积累残疾人就业培训资金都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级残联、财政和地方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周密筹划,精心组织,结合工作实际,将工作措施和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工作环节、具体工作岗位、具体工作人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和依法代征。
(二)加强配合、规范操作。各级残联、财政和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协作,积极沟通,建立工作的长效机制,不断完善措施,改进工作方式。残联要按照《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代征工作的审核、标准和范围,要切实按照属地征收、分级入库管理的原则,合理界定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就业保障金的管理范围,对于属于上级国库管理的就业保障金,下一级残联不得截留和挪用;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做好代征的配合工作,在收缴保障金系统、收缴方式方法和保障金管理划拨等方面主动与同级残联和财政部门做好衔接工作,加快建立信息共享的服务平台。同时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严格操作规程,自觉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残联的监督检查,防止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确保代征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专用资金帐户和专用票据的管理,确保残疾人保障金管理有序、使用合理。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今年是我省残疾人保障金代征工作的起步之年,各级残联和地方税务机关要广泛宣传、扩大影响,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采取通告、宣传册等方式,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不断提高用人单位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自觉性,为代征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残疾人保障金的代征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得同税收进行“捆绑式”征收。
青 海 省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青 海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总工会
关于青海省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
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8]4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及所属县(区)地方税务局、总工会(办事处),省地税局各分局,省级各产业工会、省总各直属工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学习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工会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青办发[2007]25号)精神,充分发挥工会组织联系党和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确保工会经费及时足额收缴,保证各级工会更好的开展各项工作。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全省各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代收范围
凡在我省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所有制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开办或设立已满一年但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经中华全国总工会、青海省总工会批准自管经费的产业工会和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所属各类企、事业单位。
二、代收法律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三)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规定:“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四)青海省总工会、青海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处罚、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总发[2006]68号)中的有关规定。
(五)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学习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工会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规定,要“全面推开工会经费由地税代收工作”。
三、代收办法
(一)计算基数。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精神,拨缴工会经费计算基数是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和各种资金、津贴、补贴等均计算在内。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学习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工会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青办发[2007]25号)精神,充分发挥工会组织联系党和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确保工会经费及时足额收缴,保证各级工会更好的开展各项工作。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全省各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代收范围
凡在我省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所有制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开办或设立已满一年但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经中华全国总工会、青海省总工会批准自管经费的产业工会和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所属各类企、事业单位。
二、代收法律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三)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规定:“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四)青海省总工会、青海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处罚、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总发[2006]68号)中的有关规定。
(五)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学习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工会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规定,要“全面推开工会经费由地税代收工作”。
三、代收办法
(一)计算基数。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精神,拨缴工会经费计算基数是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和各种资金、津贴、补贴等均计算在内。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二)代收比例。对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和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按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代收;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和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按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代收工会筹备金。
(三)核定及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核定由各级工会组织负责。代收工会经费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征期为每季后的次月。缴费单位位于每季后的次月填制《青海省工会经费审核申报表》向所辖地税部门申报缴费。各缴费单位凭税务部门开具的专用票据在税前列支。
(四)账户的设置。各级地税征收部门按照方便缴费的原则,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代收工会经费专用账户,该账户专项用于工会经费的收缴和划解。
(五)票据的使用。各级地税征收部门统一使用《青海省企事业工会经费专用缴款书》。票据的格式由省地税局与省总工会商议确定,票据的印制由省总工会负责。
(六)代收经费。省总工会按实际代收工会经费的5%提取征管经费,征管经费每半年由省总工会向省地税局支付一次。
(七)强制执行措施。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欠或拒不缴纳和上解工会经费的,经地税部门催交无效,由各级地税部门移交同级总工会,由总工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欠缴金额每日收取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工会、地方税务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沟通与协作,及时总结代收工作的经验,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症下药,强化措施,加强规范管理和督促检查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环境。
(二)各地区总工会应与同级地方税务局积极协商,签订委托代收协议书(包括委托代收单位名称、企业名单、企业组建工会情况、票据管理等)。
(三)各级工会要积极做好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收的宣传解释、调查摸底等工作,全面准确掌握本地区组建工会的基本情况。要充分认识到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只是上解方式的不同,而设有改变各单位依法计拨和上解工会经费的责任和义务。
(四)工会经费的代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得同税收进行“捆绑式”征收。
(五)各级工会、地税部门应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拨缴和上解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经地税部门开具工会经费专用缴款书的单位,其提取的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会经费代收工作,对企业和单位申报的工资总额和工会经费要逐一进行核定,督促征缴,不得擅自减免任何单位应上解的工会经费,做到应收尽收。
(三)核定及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核定由各级工会组织负责。代收工会经费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征期为每季后的次月。缴费单位位于每季后的次月填制《青海省工会经费审核申报表》向所辖地税部门申报缴费。各缴费单位凭税务部门开具的专用票据在税前列支。
(四)账户的设置。各级地税征收部门按照方便缴费的原则,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代收工会经费专用账户,该账户专项用于工会经费的收缴和划解。
(五)票据的使用。各级地税征收部门统一使用《青海省企事业工会经费专用缴款书》。票据的格式由省地税局与省总工会商议确定,票据的印制由省总工会负责。
(六)代收经费。省总工会按实际代收工会经费的5%提取征管经费,征管经费每半年由省总工会向省地税局支付一次。
(七)强制执行措施。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欠或拒不缴纳和上解工会经费的,经地税部门催交无效,由各级地税部门移交同级总工会,由总工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欠缴金额每日收取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工会、地方税务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沟通与协作,及时总结代收工作的经验,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症下药,强化措施,加强规范管理和督促检查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环境。
(二)各地区总工会应与同级地方税务局积极协商,签订委托代收协议书(包括委托代收单位名称、企业名单、企业组建工会情况、票据管理等)。
(三)各级工会要积极做好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收的宣传解释、调查摸底等工作,全面准确掌握本地区组建工会的基本情况。要充分认识到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只是上解方式的不同,而设有改变各单位依法计拨和上解工会经费的责任和义务。
(四)工会经费的代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得同税收进行“捆绑式”征收。
(五)各级工会、地税部门应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拨缴和上解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经地税部门开具工会经费专用缴款书的单位,其提取的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会经费代收工作,对企业和单位申报的工资总额和工会经费要逐一进行核定,督促征缴,不得擅自减免任何单位应上解的工会经费,做到应收尽收。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总工会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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