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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9-05-0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财政信息公开 |
关于下达2019年春季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省级补助及县级配套资金的通知
县教育局、县第一民族中学、县第二民族中学、县城关学校、县民族寄宿制小学、县宗日寄宿制小学: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保障经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预算的通知》(青财教字〔2018〕2344号)文件要求,现下达2019年春季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中央补助及县级配套资金5639777元(详见附表),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4350977元,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公用经费 120000元;寄宿生公用经费提标补助资金1168800元.请增列2019年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050299,其他普通教育支出;部门预算经济分类科目:302,商品和服务支出;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50502,商品和服务支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统一按照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为小学895元、初中1095元,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在此基础上提高3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州、县)按92:8共同分担。
二、本级财政应承担的公用经费所需资金确保足额落实到位,以保障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的正常运转。
三、教育部门要建立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在校学生信息工作,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加大学生学籍管理和统计工作,实现经费随学生学籍流动可携带。
四、财政部门按照《青海省15年免费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教字(2016)461号)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小学公用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禁虚列虚支、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学校的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偿还债务等支出。
附件:2019年春季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分配表
2019年4月29日
抄送:预算股、财监股,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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