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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3-07-2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发展和改革信息公开 |
同德县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实施方案
为加强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有效应对粮食市场突发事件,保障粮食供应安全,根据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青海省粮食局、青海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关于《青海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青海省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南州地方政府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海南州州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海南州州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规模、品种和质量要求
根据省州要求,落实我县政府应急成品粮储备工作,县级应急供应粮需满足5天应急粮油需求,县城常住人口按6.8万人计算,其中面粉为每人每天0.8斤计算,面粉一天的需求量约为27.2吨,面粉6天的储备量约为163吨;大米每人每天2两计算,大米一天的需求量约为6.8吨,大米5天的储备量约为34吨;食用油储备5吨,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202吨。储备品种为面粉、大米,采购的应急成品粮应为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及包装标签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为方便应急供应,应急成品粮实行大包装和小包装储存。
二、储存方式、承储企业、粮权归属
(一)储备方式
应急成品粮储备采取“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封闭运行”管理方式。承储企业应是经营管理规范和信誉良好的粮食储备、加工、商贸企业。
(二)储备企业
备选方案1:由欣源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储备县级应急成品粮,该公司为政府全额投资国有企业,该企业人员配备符合企业化管理要求,企业发展相对稳定,人员相对稳定,对县级应急粮储备管理有较强组织领导,后期的资金投入也可以转化为国有固定资产,人员的补充可以适当的解决当地就业问题,能够很好的发挥财政资金效益,能够很好的保证应急成品粮粮权属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的要求。存在的不足:粮食收购的渠道信息不多,预判能力不够,销售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
备选方案2:由县域内9家粮油店(个体)储备县级应急成品粮,按9家粮油店(个体)各自的仓库规模,进行分配储备,粮油店储备是个体户通过个人多年的经营资源,找相关货源,品种和产地较多,资源丰富。存在的不足:由于个体户是以经济效益为目的,加之县域内没有规模大效益好的粮店,从粮食安全储备的基本要素(比如:干湿度、高度、间隔、消防设备、检验仪器、定期检查记录)要求来看,达不到标准。从组织管理方面存在较大风险,去年疫情就凸显出来,有些个体户明知有储备承诺但不履行承诺,政府对其采取有效的措施不多。
(三)粮权归属
应急成品粮粮权属同德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三、储存管理
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定额以内的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由县级财政负担,自然损耗的超定额部分有承储企业负担;因承储企业原因造成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负担。
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成品粮应当单独储存,不得混存,并在存储库点明显位置挂牌,仓库内货位卡应表明储备成品粮油的粮权、品种、数量、入库时间等内容,并设立专账如实记录进出仓的时间、品种、数量、质量等轮换情况,切实做到账实相符。用于储存应急成品粮油的仓房应保持完好,符合储粮功能要求,并且卫生、整洁、无污染,具备应急成品粮油储存轮换的能力。储存企业应当积极应用绿色、低温、生态、无公害的科学储粮技术,保证应急成品粮油储存安全。
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成品粮油(小麦粉、大米、菜籽油)具体常规质量、储存品质、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均按国家现行有效标准执行。实行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质量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粮食质量安全情况。完整保存检验报告、原始记录的原件或复印件,不得伪造、篡改、损毁、丢失。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6年。在存放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仓房外明显位置,应悬挂同德县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粮权确认标志牌,标示牌样式采用“TC”字样,其中T代表同德县,C代表县级储备。承储企业可根据仓房大小按比例调整标志牌大小,以清晰、协调、美观为宜。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规模、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和省州县有关要求的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能力;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严格执行有关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省州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业务管理制度;入库的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省州有关要求;
(二)对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实行转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建立健全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落实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信息管理规范要求,保障青海粮食云信息系统、网络及硬件安全运转;
(五)对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发改局;
(六)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和报送的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
五、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数量;
(二)在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中掺杂掺假、以此充好;
(三)擅自串换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品种、变更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储存地点;
(四)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不宜存;
(五)擅自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
(六)将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及相关设施设备办理低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等;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九)违反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的其他行为。
六、轮换管理
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实行均衡轮换原则,采取静态轮换和动态轮换相结合的方式。
(一)动态轮换方式。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按照常储常新的原则由承储企业进行轮换。小麦粉和大米不超过包装标示保质期,每年轮换不少于两次;菜籽油每年轮换不少于一次。
(二)承储企业对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轮换应当建立档案,相关凭证、资料的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6年。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轮换可以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或边购边销等方式。采取先销后购、边购边销方式的在县级政府应急成品粮储备轮出后应尽快组织轮入,确保储备库存充足。
(三)承储企业在动态轮换期间应急成品粮储备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计划的90%,年底库存必须达到100%。
(四)轮换入库的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应当为粮食生产年度内新粮,并经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达到年度轮换计划规定的要求。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销售、轮换出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出库质量安全检验,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急成品粮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七、储备动用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
(一)全县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的其他情形。
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由县发改局会同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现象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县发改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应急成品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并下达动用命令。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县级应急成品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应急成品粮动用命令。
县级应急成品粮的动用产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由县级财政负担;产生的价差收入,全额上缴县级财政。价差亏损、相关费用和价差收入由县级财政局和县发改局共同核定。县级应急成品粮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不足动用的县级应急成品粮,重新核定入库成本。
八、财务与统计管理
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费用补贴、质检费用等在县级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资金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当在县财政金融开立基本存款资金账户。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收购资金和销售回笼资金在金融账户内核算,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入库成本价格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根据粮食市场行情及合理费用核定。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价格核算库存。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轮出产生的价差收入上缴县财政局;产生的价差亏损由县财政局按规定核算据实补贴。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保管费用实行定额补贴,轮换补贴,其中低于最低实物库存量和超过轮换架空期的,不享受相应财政保管费用补贴。
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规,规范做好对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调入、调出、轮换等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对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实行专账管理。规范使用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工作。定期核对账务,保证账表、账卡、账实、账账相符,及时、准确、真实反映财务事项。应急成品粮在储存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核定,从县级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正常储存损耗纳入保管费用补贴,包干使用。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损耗,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承储企业应当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在每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严禁承储企业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手段,套取、骗取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财政补贴。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九、补贴范围和标准
补贴资金包括储备粮油发生的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含差价)、储备粮油质量检测检验费用等相关支出。
保管费用
保管费用实行定额补贴,按照定额标准和承储企业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规模落实情况清算。
(一)定额标准
成品粮:每次按0.08元/公斤,按照每年轮换不少于两次的规定,全年补贴至多0.24元/公斤。
(二)核定清算
1.由县发改局按各承储企业计划数予以拨付,年度终了,按年实际平均库存数量(各月末实际库存之和/12个月)提出清算数量。
2.当年调增、调减储备计划按实际进出库的次月起计算。
3.低于最低实物库存量和超过轮换架空期的,不享受相应规模的保管费用。按规定延长和缩短轮换架空期的除外。
轮换费用轮换费用实行定额结算,根据当年轮换计划和县发改局轮换验收结果,按轮换实际数量计算。
(三)其他费用
1.轮换运费补贴,对省内公路运距较长的轮换企业给予补贴,以铁路到站(或供货企业)为起点的储存库点运距在100公路(含100公路)以上的,给予公路运输0.5元/吨公里的运费补贴。
2.轮换竞价交易手续费用。通过粮食交易中心公开轮换的,轮换竞价交易手续费用予以据实核拨。
质量检验费用涉及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监督抽检、验收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出库检验、库存检查发生的检验检测费用,根据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实际发生金额核拨。
发生调增以及调减储备规模,由承储企业按照实际购入情况向县发改局提出核价申请,县发改局审核后提出建议,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进行核定,出具核价文件。
1.出入库成本价格。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入库成本价格,按照实际购入成本价格加一次性入库费用的原则进行核定。入库成本价格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出库成本价格,按照实际销售成本价格计算,承储企业按照出库成本价格按时上缴差价收入。
2.一次性入库费用。由于调整、串换品种是产生的一次性入库费用,随核价申请一同报送审核。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交易手续费、定额内的粮食储存损耗、有自备铁路专用线的企业产生的铁路延时费。
十、职责分工
(一)储存企业负责日常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的有关规定,建立独立的保管、统计、会计核算账簿,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应急成品粮数量、质量、储存、作业安全,确保统计、会计、保管账实相符等。每一季度向县发改局报告数量、质量、安全等相关情况。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有关制度要求对应急成品粮的储存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应急成品粮保管费用及轮换价差亏损、粮油质量检测检验费、轮换交易手续费等费用补贴并及时足额将费用补贴拨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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