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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2-02-2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公安信息公开

同政办[2011]07号 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同德县深入推进户籍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2-28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同德县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O一一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户籍制度 改革 实施方案 通知
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3印发  
                                           共印30份
同德县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县户籍制度改革,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新型户籍制度,促进我县农牧区富余劳动力和外来人口向城镇和非农牧产业转移,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青海省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和海南州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户籍制度改革的目的原则
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户籍管理制度,促进经济繁荣,广泛吸引人才,加快我县城镇化进程。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坚持求真务实、改革创新、以人为本,惠民利民、促进经济、统筹发展、循序渐进、城乡一体的原则。
二、户籍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
县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县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或成员的全县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县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三、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
在全县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分为城镇居民户口和农村居民户口。
(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切实解决当前户口迁移、登记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1、“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包括以下含义:(1)申请迁入人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同时,还应具有稳定职业或具有稳定生活来源,以确保其迁入后有基本生活保障。(2)合法固定住所包括购买、自建、受赠、继承以及依法承租城镇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给本单位员工使用的公有住房等。(3)稳定职业主要是指在国家机关、党政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兴办第二、三产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人员;被其它各类用人单位录(聘)用一年以上,并有县劳动人事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合同人员。(4)稳定生活来源是指拥有养老保险金、退休金、银行存款、固定投资收益等不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对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到城镇落户的,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并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迁入落户。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制式购房发票也可),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单位公有住房的需社区、单位出具的证明,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迁入人户籍证明、夫妻随迁需结婚证、未婚子女随迁需派出所、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关系证明和婚姻证明。
3、对夫妻互相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投靠父母,可随时办理户口迁移。
夫妻投靠的需提供以下材料:结婚证、投靠人户籍证明、被投靠人户口本。
子女(父母)投靠父母(子女)需提供以下材料:被投靠人户口本、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投靠人户籍证明。
4、新生婴儿或未落户的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落户,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5、对公民收养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以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和继子女的;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持民政部门所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和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向其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报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办理落户手续。
6、对干部职工工作调动和从社会上非在职人员中录用国家公务员,公安机关可随时为本人及其随迁家属办理落户手续。
对实行垂直领导的系统内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移及家属随迁,凭系统内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调令及迁入人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其他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移及家属随迁,凭县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调令及迁入人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公安部门凭设县级(含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签发的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接收单位证明和户籍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三)我县农牧民,在本县城镇内租房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准许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户。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在派出所备案的租房合同,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迁入人户籍证明、夫妻随迁需结婚证、未婚子女随迁需派出所、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关系证明和婚姻证明。
(四)在城镇范围内居住的失地农牧民,需要依法安置的,按照自愿原则,就地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县级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失地农牧民居住地社区出具的证明,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迁入人户籍证明、夫妻随迁需结婚证、未婚子女随迁需派出所、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关系证明和婚姻证明。
(五)乡镇投资兴办实业及经商,有合法经营场所的,准许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迁入落户。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及随迁人户籍证明、夫妻随迁需提供结婚证、子女随迁提供派出所、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关系证明和婚姻证明。
(六)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或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各类专家、各学科领域带头人以及为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各类人才,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工商服务业录用或调入的,准许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迁入落户。
1、各类人才及其直系亲属迁入需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学历或技术职称证明、单位聘用(调入)证明、迁入人及随迁人户籍证明、接收户口地证明(集体户口本或亲友户口本)、夫妻随迁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随迁提供派出所、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在我县投资、兴办实业的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其境内亲属可凭投资人工商营业执照、迁入人户籍证明、村(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地户主户口本落户。
3、在大中城市落户的中高级专门人才到我县小城镇或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七)改革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户口迁移办法,学生入学时,依照自愿原则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毕业后,可凭相关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1、外地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凭县劳动人事部门的录(聘)用手续、接收单位证明、毕业证、接收户口地证明(集体户口本或亲友户口本)、迁移证落户。
2、本地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凭县级以上劳动保障(人事)录(聘)用手续、接收单位证明、毕业证、迁移证落户(未分配工作且回原迁出地落户的,需原迁出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3、我县在外地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派出所可根据本人意愿,开具户口迁移证,迁至其工作的地区。毕业生也可凭现居住地派出所迁移证和毕业证到原迁出地派出所落户。
(八)做好部队转业军人、离退休干部、复员军人的落户工作。
1、转业军人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军转办落户介绍信。
2、部队离退休干部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部队离退休证明、接收单位落户介绍信。
3、复员军人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安置办落户介绍信、原户口注销卡片或原迁出地派出所户籍注销证明。
4、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办理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师(旅)以上机关出具的提前退出现役证明、原户口注销卡片或原迁出地派出所户籍注销证明。
(九)规范各类人员户口迁入审批程序。迁入人员需到建制镇落户或到县城落户的,由当地派出所受理,报县公安户政部门审批。(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规范城镇迁往农村落户管理。
对由城镇迁往农村地区的人员也要实行准迁制度。对因结婚、直系亲属投靠、购买(自建)住房、离婚回原籍等原因需回迁的,居民可凭村(居)委会同意接受证明、房产证、夫妻投靠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投靠提供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手续落户,报迁入地派出所和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办理。
(十一)根据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要求,对被判处徒刑入狱、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不再注销户口。对被判处死刑且已执行的,应及时注销其户口,以往已注销户口的被判处徒刑入狱、劳动教养、少年管教人员需恢复户口的,凭原籍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和释放证明到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办理复籍手续。
(十二)取消出国、出境人员(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注销户口规定。对以往已注销户口的人员,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在本人完成出国、出境任务回国后,凭本人出国护照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在原户籍所在地办理。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回国定居的,凭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发放的回国定居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对到国外定居或加入外国籍及港澳台定居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出国定居证明或加入外国籍的证明注销其户口。
(十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应销人员的户口注销工作。对批准应征入伍的,征兵办公室要将入伍通知书发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由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后,方可办理其入伍手续。应征入伍注销户口需提供以下材料:入伍通知书或武装部批准入伍的证明、户口本、身份证。   
(十四)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出生和死亡人员的户口管理力度。对出生不及时落户,死亡不主动注销户口的,经通知仍不改正,公安机关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对死亡不主动注销户口的,凭村(居)委会证明,经辖区民警调查核实后,予以注销户口。对离婚后一方限制对方分户或户口迁移不提交户口本,经派出所调解无效后,可按照判决或调解有关内容强制进行分户或迁移,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原因。
(十五)实施居住证制度和“蓝印户口”制度。
拟在我县务工经商、投资兴业的暂住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居住30日以上的人员,应当申办居住证。办理居住证需到居住地派出所申领。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家庭为单位申领居住证。
提交材料:1.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2.身份证;3.居住地社区、村(居)委会或务工单位的证明。
办理居住证的暂住人口,在居住地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1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
2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
3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4政府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5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暂不具备办理城镇居民户口条件,在我县连续居住并已办理居住证1年以上,有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无犯罪记录的暂住人口,可申办蓝印户口。办理蓝印户口人员其原籍户口不予注销。 
申办蓝印户口提交材料:1.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2.身份证;3.在我县办理的居住证;4社区、单位出具的证明有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
办理蓝印户口的暂住人口,在居住地除享有办理居住证后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1子女接受高中教育;
2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3依法承租城镇公共租赁住房;
4依法参加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5政府提供的其他服务。
   四、户籍制度改革的配套机制
(一)建立健全承包地处置机制。转户农牧民整户迁入城镇的,允许在承包期内继续保留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鼓励农牧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转户农牧民在过渡期或承包期内,自愿将土地(草场)交回村(牧)委会的,应获得合理补偿。过渡期或承包期满后,土地(草场)由村(牧)委会收回。
(二)建立健全宅基地处置机制。转户农牧民继续享有农村宅基地、农房的使用权和受益权。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证书。允许农村宅基地、农房进入农房土地交易市场,合法上市流转。自愿退出的宅基地、集中安置后退出的宅基地和房屋,由所在村集体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宅基地、农房置换城镇住房。
(三)建立健全林地处置机制。农牧民整户迁入城镇的,允许在承包期内继续保留林权;积极引导农牧民将承包林地(包括林木)依法通过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给本村的股份制林业经营组织、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对自愿退出承包林地和林木资产的,给以适当的经济补偿;过渡期或承包期满后,林地应交回村(牧)委会,对有资本投入的林木,给以适当的经济补偿。
(四)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权益保障政策。转户农牧民在5年内,继续享有原计划生育政策和享有农村牧区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由现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落实。过渡期满后,执行城镇计划生育各项政策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五)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已参加新农保的转户农牧民,允许在3年过渡期内继续选择参加新农保。在城镇就业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就业的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按规定终止新农保关系,已参保资金按相关规定办理。
(六)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转户农牧民在转户前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继续在原农村户口所在地享受医疗保障直到年度期满;转户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城市低保对象的,同时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七)建立健全教育保障机制。转户农牧民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同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待遇;各级政府要及时将这些农牧民子女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学校布局,确保有学可上。另外,外省籍落户人员子女在我县参加高考的,按有关政策执行。
(八)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制。转户农牧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享受廉租住房相关政策;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符合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鼓励有条件的进入城镇落户人员购置普通商品房。
(九)建立健全就业保障制度。转户农牧民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可纳入城镇失业登记服务范围,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就业扶助政策;同时以提升综合素质和转移就业为目标,对劳动年龄段人口进行多种类型、多种层次、多种方式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促进转户居民由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
(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保障制度。转户农牧民中符合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原农村牧区五保对象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日常生活确有困难,需要集中供养的五保户进入当地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十一)建立健全优抚保障制度。转户农牧民子女在转户前应征入伍的,服役期间和期满后享受城镇入伍义务兵的优待和安置政策;转户农牧民中的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执行城镇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并享受相应的优抚优待政策。
五、户籍制度改革的工作步骤
(一)细化方案阶段(20111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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