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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3-04-0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民政信息公开 |
同政办[2012]66号 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同德县2012年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州驻县有关部门:
《同德县2012年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同德县2012年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农村 危房改造 实施方案 通知
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22日印发
共印6份
同德县2012年农村困难群众危房
改造工程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州农牧区住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改善农村困难群众居住条件,提高农牧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的相关精神要求,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坚持把推进农村危房改造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突破口,作为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主要举措来抓,紧紧抓住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历史机遇,以扩大内需、拉动消费、改善民生为主线,以农牧区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为载体,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思路,落实好强农惠农政策,把农村危房改造与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及产业结构调整紧密结合起来,坚持规划先导,统筹项目资金,落实责任主体,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全县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上一个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规划先行,分类指导。规划以县城建部门为主编制,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全面编制项目村级规划,以科学、规范的村镇建设规划引领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合理确保(寺院)村庄布局、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引导农牧民(僧侣)建设安全节能环保实用型住房,并适度向县城、集镇集中。
——统筹安排,整村推进。按照“相对集中、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优先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村作为示范村,集中投放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并围绕示范村建设,整合农村牧区各类住房建设和各类基础设施、村庄环境整治、扶贫开发和产业发展等涉农涉牧项目,集中实施,整村推进,切实发挥项目和资金的整体效益,以点带面,有序推进,避免分散建设、重复建设。今年巴沟乡的整村推进项目确定为尕哇玛村。
——基础配套,突出特色。按照“整合资源、集中投入、整村打造、整村配套”的要求,坚持把农村危房改造与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整村推进,着力实现村庄建设规划一步到位,困难群众危房得到解决,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同步建设,村庄面貌焕然一新的目的。高度重视住房特色建设,精心设计民居建筑方案,确定不同地方、不同民族、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建筑民居风格,突出反应地域特征、民族特色、时代风貌,体现文化内涵及建筑风貌的多样性。
——完善机制,落实责任。整合政府、社会和专业技术资源,建立“专业人员+农村能人”的规划编制机制,严格规划成果评审验收制度,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建立政府统筹、部门配合、整合资源、集中投放、分口实施的工作机制,完善资金、土地、财税等政策激励机制,严格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切实保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
组织机构
成立县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指导小组,由下列成员组成:
组 长:兰 生 峰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苑丹坚措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王 志 江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周 格 县民政局局长
永 红 县民宗局局长
王 振 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李 学 良 县扶贫开发局局长
彭毛扎西 县残联理事长
拉 毛 杰 县安置办主任
王 占 云 县游牧办主任
扎西当周 尕巴松多镇镇长
红 卫 唐谷镇镇长
何 啟 峰 巴沟乡乡长
豆 本 加 河北乡乡长
列日多杰 秀麻乡乡长
公保才旦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副局长
陈 顺 贵 县公安局副局长
余 庆 海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旦巴达杰 县农牧局副局长
马 振 林 县财政局副局长
张 进 良 县民政局副局长
万 玛 加 县监察局副局长
何 明 魁 县审计局副局长
万玛多杰 县卫生局副局长
索南多杰 县交通局副局长
杨 永 祥 县地税局副局长
斗 周 太 县广播电视管理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张进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8592965。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组织协调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
职责分工
(1)县政府是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完成本县的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
(2)城建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备案。免费提供图纸设计。把好建设质量关。
(3)县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全县农村危房改造相关事宜,组织搞好任务分配,监督检查,组织验收等工作。
(4)县民宗局全面负责抓好各寺院危房改造任务。
(5)各乡镇具体负责完成本乡镇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6)各项目建设部门积极做好相互衔接工作,努力整合项目捆绑资金
(7)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相关工作,积极解决好农村危房改造当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目标任务。2012年,州政府给我县下达危房改造任务200户,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具体分配方案为:巴沟乡143户,尕巴松多镇4户,河北乡3户,各寺院50户。务必于2012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同时整合各类建设资金,按照住房建设与基础配套并重、建设新房与治理旧貌并举的要求,在推进住房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开展村庄环境综合整治,促进形成基础设施全面配套、公共服务功能齐全、清洁机制基本建立、生产条件有效改善、生活质量明显提高、村庄面貌焕然一新的良好发展格局。
二、建设方式与标准
(一)建设方式。根据救助对象住房实际状况、村镇建设规划以及救助对象的意愿,采取新建和改建(主要指原址翻建,下同)等方式实施救助。2012年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提倡建设多层楼房的农村社区。同时,鼓励有条件和符合条件的农牧民购买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到城镇实现定居。对城镇规划区内土地整合或集中连片开发、整村异地搬迁的村庄,可集中建设农民住宅小区。建设模式除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1〕50号) 文件明确提出的旧村改造型、异地搬迁型、合村并点型、村企联建型、房地产开发型5种模式外,还可采用进城购房模式:即打破区域限制,鼓励和支持农牧民进城,并享受户籍、住房等优惠政策;进城农牧民可在州内任何城镇购买商品房或城镇保障性住房;愿进城从事二、三产业的农牧区住户,政府为其提供30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超过政府提供面积部分还可享受游牧民定居、农村危房改造、奖励性住房等补助资金,再不足部分由农牧民自筹。及时为进城定居的农牧民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注明政府提供的住房面积属公产,个人购买部分属私产。
(二)建设标准。
1、农村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砖木或砖混结构平房;屋面为单面坡瓦屋顶;内墙一律要求为24墙,外墙一律要求为37墙;砖柱必须达到37以上;基础为毛石灌浆,深60,宽40;墙深高度2.8米;窗为铝合金单层。
2、寺院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平房。
建房设计和建设标准要满足农民及僧侣生产生活需要,体现民族宗教特色和地方建筑风格,并大力引导推广安全节能环保的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推进住房建设的技术进步。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住房建设部门要求,做到外观、结构、质量三统一,并要保证三通一平(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
3、巴沟乡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中实施项目捆绑整合建设的建房标准、建设地点、质量要求以及造价等有关事项,以住房建设部门的规划和方案为准。
三、资金筹集、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和建设步骤
(一)资金筹集
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资金以政府补助和农牧民筹集相结合的方式筹集。
(二)补助标准
1、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补助标准可结合新建、改建等不同情况和困难群众自建能力以及贫困程度分三个补助档次。(1)重点优抚对象和低保户当中的残疾户(以残疾证为准),补助标准为2.5万元—3万元;(2)低保户及重灾户(重灾户是指在2011年度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急需建房的农户),补助标准为2万元—2.5万元;(3)困难户和双女户,补助标准为1万元—1.5万元。
2、寺院僧侣住房困难户按照贫困程度每户补助1.5万元—2.2万元。
(三)补助对象
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实施对象重点放在交通沿线、旅游景点、各寺院住房困难僧侣中的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等困难群体中的住房困难户,分无房户新建和危房户改建两类实施,进行整村推进,并优先从住房最困难的特困户着手实施。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建设步骤
1、审查、申报规划(4月1日—20日)。全面完成纳入2012年度200户危房改造任务的规划编制和完善工作,并将规划经州农牧区住房规划委员会初审通过后,报省农村牧区住房规划委员会审查;其余村(寺院)的规划经州规划委初审通过后,报省住房规划委员会备案。
2、确定补助对象和建设方式(4月21日—30日)。由农户(僧侣)提出申请,经村两委(寺管会)初审公示后,报乡(镇)政府审批,并逐级上报县、州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已确定的补助对象,逐户逐(寺)村明确建设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农牧民进城购买商品房或建设符合城镇规划条件的自用住房。异地新建的由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根据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由村两委(寺管会)收回原宅基地;原址翻建的由村两委(寺管会)拍照、登记造册,报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组织实施(5月1日—10月31日)。本着“农牧民(僧侣)主体、村委(寺管会)实施、乡镇负责、部门服务、县乡统筹”的原则,由各乡镇具体负责,村两委和寺管会组织实施。所有住房建设必须按图施工,具备防震功能。建房户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服从管理。
4、竣工验收(11月1日—30日)。本着“完成一(寺)村、验收一(寺)村”的原则,建设计划全部完成后,由村两委(寺管会)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并由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组织,由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联合组织验收。
四、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行各级政府“一把手”负责制,逐级确定责任人,采取县级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寺院)、村两委班子成员(寺管会成员)包户(僧侣)的办法,建立健全信息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为切实强化县、乡两级对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在调整充实县一级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并全面落实县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和村“两委”(寺管会)负责组织指导工程项目具体实施的工作责任机制。
(二)严格程序,规范运作。县建设、民政部门以及各乡镇对建房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要进行严格审核,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县建设部门、民政部门要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完善建房户档案管理制度,并按照“青海省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农户档案管理系统”的内容要求,建立农户电子档案,严格档案管理,确保农户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三)严格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按照“一户一宅”的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要求和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明确农牧区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合理安排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用地,保证住房建设用地需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摸清村庄用地现状,充分挖掘集体存量建设用地潜力,鼓励农牧民利用闲置宅基地、空闲地等进行住房建设。严格核实农户新建、改建自用住房的宅基地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坚决防止“一户多宅” 或“建成新宅,旧宅不退还、不复耕”现象发生。农牧民异地新建或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的可保留原宅基地。
(四)加强技术服务,确保工程质量。城建、民政等部门要免费提供安全、经济、适用房屋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供农牧户参考,并开设农村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牧民提供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工程质监部门将本区域的农村危房改造纳入质量监督范围,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选址要考虑防洪、防灾因素,并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尽快完善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提高直接服务和管理农牧区住房建设的能力,加快农村牧区建筑工匠培训力度,指导农牧民建设环保节能、质量安全住房。
(五)强化资金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县财政部门要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按有关资金管理规定规范使用。要健全内控制度,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和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套取补助资金。要强化监督检查,尤其要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经常性督查、重点督查。相关部门要制定农村危房改造的资金使用、质量监管和验收办法。年度计划完成后,县政府要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及时提交省、州建设、民政部门备案。
(六)加强部门配合,全面推进工作。县建设、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计划下达,并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指导与监督,县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拨付和监管,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农牧区住房建设工作。
(七)加强宣传、积极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和标语等多种媒体,广泛开展多形式的宣传引导,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家喻户晓,激发农村牧区基层干部和广大农牧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全社会支持农牧民住房建设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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