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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5-10-2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农业和水利信息公开 |
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提高同德县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做好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减轻气象灾害所造成的人民生命及财产损失,根据国家、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及相关文件要求,现将进一步做好同德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一)加快气象灾害综合监测和预报系统建设。建立完善乡镇自动气象站、区域自动气象站、移动应急自动气象站等天气观测网和交通、土壤墒情等专业气象观测网,建成可提高天气监测能力和气候变化监测水平的综合气象观测系统。
(二)加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一是完善部门联动发布机制,广播、电视、网络、通讯等社会公共媒体,要安排专门时段、版面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气象部门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气象部门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二是加强农村应急预警信息传播,各乡镇要充分利用现有农村广播系统(大喇叭等)建立乡镇和村级信息发布系统,实现农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全覆盖。三是建立社区、交通、教育等敏感行业(单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体系,车站、学校、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主管部门要建立灾害天气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及时向公众传递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四是建立完善相关部门间的信息通报制度。
二、增强应急防范能力
(一)建立完善基层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各乡镇(社会)根据实际尽早成立由主管乡镇长负责的乡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积极配合县气象局推进乡镇气象信息服务站建设和标准化气象灾害防御乡镇创建工作,组织开展本乡镇(社区)灾害信息员培训工作。
(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响应机制。根据《同德县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各乡镇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并出台乡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政府统一组织、部门联动协作、社会共同响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加强预案动态管理,相关部门定期开展预案演练。
(三)积极推进气象灾害应急认证工作。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是对乡镇(社区)、单位、企业等的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从而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乡镇(社区)及重点防御单位应当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县政府每年对各乡镇(社区)、单位、企业通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情况进行通报。
(四)切实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一是完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体系,加强防雷设施建设,严格落实防雷装置定期检测、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建筑物防雷防护装置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竣工后,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二是强化农村牧区防雷减灾工作,积极开展农牧区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工作,提高农牧民群众自我防范意识。
(五)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水平。充分发挥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在抗灾减灾、缓解干旱少雨、水资源短缺和生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体系,加大作业点基础设施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的投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和队伍建设,完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不断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和安全水平。
三、建立健全防御保障体系
(一)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一是加强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人工增雨等各类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二是建立全县灾害信息员队伍和信息服务站,各乡镇(社区)要设立气象信息服务站。
(二)加大气象灾害防御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项目和基层防灾减灾组织体系建设等资金投入。
四、积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做了组织实施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国家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工作的有关要求,县气象局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同德县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后,由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健全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制,不断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县气象、民政、国土、住建、交通、农牧、环林、水利、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二是建立完善气象资源、相关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和部门联动气象灾害防御机制。三是加大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指挥气象防灾减灾能力,提高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意识和人民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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