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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5-10-2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农业和水利信息公开 |
同德县气象信息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同政办[2015]100号)的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和气象灾情收集上报工作,加强气象义务信息员(以下简称信息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成立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机构,负责全县气象灾害防御及信息员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工作由县气象局负责承办。
各乡镇(社区)及有关单位应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协助县气象局负责本地信息员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 信息员的产生
第三条 选配信息员的原则:
(一)在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学校、车站、医院等重点单位选配一名气象信息员;在乡镇和下属行政村各选配一名气象信息员。
(二)气象信息员的选配应遵循本人自愿、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推荐、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原则,优先从基层干部和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人中选用。企事业单位、学校、车站、医院等单位的信息员可由本单位办公室负责人兼任。
第四条 信息员的统计上报
信息员一经选定,应以乡镇政府(社区)为单位,将本乡镇(社区)和所辖行政村(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车站、医院等单位信息员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到县气象局备案,并组建全县信息员资料数据库。
第五条 选配信息员条件
(一)关心气象事业,热心公益事业。
(二)责任心强,具有较高的气象灾害防御组织能力。
(三)长期在责任区工作或居住,和责任区联系较多,熟悉责任区内情况。
(四)身体健康,拥有一定的联系方式,能够及时接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对气象灾情展开调查。
(五)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
第六条 信息员更新
信息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时,应以乡镇(社区)为单位及时向市政府气象信息员管理机构报告,及时推荐新的合适人选,以便及时更新信息员数据库。
第三章 信息员的管理
第七条 信息员队伍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 建立信息员手机短信用户群。在组建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上,建立信息员手机短信用户群,确保信息员能在第一时间内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九条 建立信息员气象灾害信息报告制度。信息员既是气象科技传播和服务人员,也是气象灾情信息收集人员,应及时将本责任区内出现的气象灾情信息报告给县气象局,汇总后再逐级上报上一级信息员管理机构。
第四章 信息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信息员的权利
(一)第一时间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二)免费参加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识别与防御、气象灾害调查方法及其它相关科普知识的培训。
(三)其本人和直系亲属可优先参加各级信息员管理机构组织的各类有关活动。
第十一条 信息员的义务
(一)手机24小时开机,若手机号码发生变更,应及时将新号码直接报市政府气象信息员管理机构。
(二)负责将接收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责任区(单位)内的社会公众,积极做好气象灾害防御行动的组织实施,努力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
(三)负责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气象灾害进行调查,并将灾情信息上报到县政府气象信息管理机构。
(四)负责协助管理机构的调查人员赴现场进行灾害调查和鉴定。
(五)协助做好气象法律法规、气象科普知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传播、技术咨询和气象科技应用推动等工作。
(六)乡镇的信息员负责对责任区内的乡镇自动与雨量站进行简单的维护。
(七)协助做好其他有关气象工作。
第五章 信息员培训
第十二条 县气象局及时开展信息员培训工作,使信息员具备履行职责所应具备的素质。
第十三条 信息员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培训。
第十四条 信息员的培训采用集中的方式进行,主要由市气象局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信息员培训的内容主要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识别与防御、气象灾害调查方法及其它相关知识等。
第六章 信息处理
第十六条 信息员接到预警信息后,应通过短信、广播、电话、大喇叭、上门等方式,尽快将预警信息传递到责任区公众手中。
第十七条 信息员认为或者确认有气象灾害发生时,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快赶往灾害发生地开展灾情调查,并在24小时内将灾情信息据实上报到县气象局。
第十八条 上报的灾情信息应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管理机构的值班人员收到信息员上报的灾情后应认真进行分类记录,尽快进行核实;当灾情显示有人员伤亡或灾害可能加剧时,应立刻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 信息员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一条 对信息员上报的气象灾情信息,经由市气象主管机构现场核查和鉴定属实后,实行“以奖代补”原则,给与同一个灾害事件的第一个报告人适当奖励。
第二十二条 在信息员聘任期间,违法违纪、开展工作不力、不能履行职责的,或为套取奖励,报告虚假信息的,应及时予以解除信息员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县气象局定期对信息员工作进行考核。具体工作由县气象局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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