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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2-08-1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开

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规范价格行为提醒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8-17 浏览次数: 【字体:
各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

针对当前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发生,确保防疫物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稳定,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类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价格政策,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纠正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二、严格依法明码标价。各经营主体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应当明码标价,切实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完整、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规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三、不得利用疫情事件随意提高药品、医疗器械、粮食、食用油、蔬菜、肉禽、鸡蛋、牛奶等重要民生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虚假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联合涨价、操纵市场价格、实施不正当经营行为。要积极引导行业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相关经营者如有上述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一、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各经营者和相关单位要按本提醒告诫书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州、县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经提醒告诫仍然拒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从重、从快处罚,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同时,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合理消费,不要跟风抢购、过度囤积,粮油、蔬菜等物资都是有保质期的,我州粮油、蔬菜等物资储备充足,完全能够满足全州人民生活需要,请大家理性消费不抢购,按需购买生活物资及防疫物资。


           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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